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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是物权——天大的笑话

抵押权是物权——天大的笑话


孙永生


【关键词】抵押权;物权
【全文】
  法律的本质是经验,而不是逻辑,这是很多法律人所迷信的一句经典格言。这句话当然有一定的道理,但其绝不是意味着法律可以不讲逻辑。任何科学都是一个体系,概念与概念之间、命题与命题之间都存在着固有的客观逻辑。逻辑上自圆其说,不自相矛盾,是法学体系能否成立的最基本的标准。以科学的立场而言,如果一个法学体系中命题之间互相矛盾,那么这个体系肯定是错误的,相互矛盾的命题中也至少有一个成立不了,属于谬论。当下的物权体系就是如此,很多基本的命题其实都是谬说。
  谬说一:抵押权(质押权)的标的是不动产或动产,权利作为抵押客体只是例外。
  研习法律的人都会熟悉这个命题,专家、学者们的著作中无一例外也都是这么写的,从来没有觉得有什么不妥。然而这个命题却是一个彻头彻尾的谬论。
  物权的客体是物,权利不能作为权利的客体,这是物权法中不可动摇的前提,承认权利作为抵押权(质押权)的客体,很明显与此前提自相矛盾。为了解决、解释这种严重的自相矛盾,学者们想到了在构建理论体系时无所不能的例外说:物权的客体是有体物,债权等也可以作为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的客体,但仅仅是例外,因而二者本质上并不矛盾。
  然而,例外说根本就是无稽之谈,荒诞不经。科学上允许例外的存在,有原则就有例外。然而有例外的原则与无例外的原则相比,至少可信度无疑要逊色得多。另外,也是最根本的,例外必须是个别,而不能是类别。在抵押权、质押权问题上,债权是个类别,土地使用权是个类别,商标权也是个类别(个别是特定的、具体的,类别相对抽象。债权是类别,张三的债权是个别)。不要说存在着三个类别,即便是只有其中任何一个类别作为抵押权、质押权的标的,权利作为抵押权、质押权标的是例外的说法都无法成立。而现行学说中,三类权利都能作为抵押权、质押权的标的,学者们仍若无其事地枉谈什么特例,其苍白与荒唐无以复加:把类别也作为特例,任何规则都可以随意建立起来,因而规则本身变得毫无意义。
  不过,如果说权利作为抵押权、质押权的标的不是例外,那么难道说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这个前提错了么?或者债权等权利不能质押么?
  谬论二:抵押权是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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