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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反就业歧视机理及其制度选择

  所谓反就业歧视双向联动调节机制是指将歧视问题交由市场和政府共同解决,市场基于效率至上的原则,通过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用工行为进行成本与收益的分析来引导雇主做出是否采取歧视的行动,但市场调节机制存在固有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就某些歧视问题市场无法调节;抑或虽然能够调节,但会由于对效率价值的过分追求而牺牲社会公平正义,所有这些都需要政府公权的介入,政府基于正义原则来弥补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政府管制也存在不足,不是管了应该交由市场解决的问题,就是对正义的过分彰显而牺牲了效率价值,这些不足同样需要市场的及时调节。我们所说的反就业歧视双向联动调节机制,就是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这样的双向运行中对就业歧视现象进行着有效的调整并达到预期效果。
  (二)构建我国反就业歧视双向联动调节机制的构想
  1、建立就业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
  反歧视双向联动调节机制是将歧视问题交由市场与政府共同解决、在“市场调节←→政府管制”的“双向”运行中对歧视现象进行有效调整的新型制度。笔者认为,在确立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时,这种“双向性”应当得到充分的体现:一方面要注重市场调节的效率标准,同时又要兼顾政府管制的公平标准,两者缺一不可。效率标准主要是从市场用工主体在录用雇工时的内在需要角度出发,即用工主体的用工条件是否基于岗位和工种的需要,用工条件与岗位、工种是否具有关联性,因为当被雇佣者不符合岗位与工种的内在需要时,对于雇主来说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率的。同时,公平标准主要是从政府管制的出发点入手,国家应通过法律在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就业歧视从本质上说,是用工主体滥用用工权而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当就业权与用工自主权发生冲突时,政府应扮演“利益衡量者”的角色,本着优先、倾斜保护作为弱者的劳动者权益的原则,协调好双方的利益冲突,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我们所要建立的反歧视双向联动调节机制在确立歧视的认定标准时,就应当坚持内在需要标准与社会公共利益标准相结合的双向标准,两者缺一不可。
  2、设立反就业歧视的专门组织
  鉴于反歧视双向联动调节机制“市场与政府”间的双向互动性,笔者建议我国应当专设一个介于市场与政府间的社会中间组织,在市场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一方面向社会市场用工主体宣扬公平就业政策,劝戒雇主摒弃歧视性雇佣措施;另一方面可以代表劳动者争取权益,一旦与用工主体调解不成,可以代表劳动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我国的国情,我们可以单独设立“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赋予其以下职能:向各机关团体或民众提供有关就业歧视的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就业市场秩序的监督与检查;就有关劳动者公平就业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对于求职者或受雇人提出的遭受就业歧视申诉案件进行协商、调解;运用歧视标准的双重审查机制对就业歧视的认定或消除歧视提出建议;就损害劳动者公平就业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劳动者提起诉讼;对损害劳动者公平就业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协助各企事业单位或有法人资格的雇主或社会团体订立公平的就业政策。同时,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对劳动者公平就业保护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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