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场对被歧视者的无效率是无能为力的。我们都知道,市场主体是否会采取歧视行为,完全取决于歧视是否给其带来高收益,当歧视行为产生正效率, 主体必将会采取歧视行为, 现实生活中的诸多歧视现象便是有力的说明, 可见歧视有时对于歧视者来说的确是有效率的, 当然也有无效率的时候。但是对于被歧视者来说, 那必定是无效率的, 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 因为没有人会乐衷于遭受歧视, 并以此为快乐。然而, 对于被歧视者的无效率, 市场是无能为力的, 而且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 这种无效率状态将会更加恶化。
2、歧视心理偏好是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由于我国是一个深受古代传统文化观念影响的国家,一些传统文化观念和意识根深蒂固, 如男尊女卑、城乡差异、等级森严等。这些不合理的传统文化观念内含着一种歧视走向, 而且随着时间的长期积累, 会演化成一种歧视文化和心理, 这种歧视文化和心理偏好也不是通过简单的成本和收益分析就能够加以改变的, 即使是可以改变的, 我们在分析某一歧视行为的成本收益所付出的信息成本也是非常巨大的[2], 这一点也足以使我们对市场调节手段产生很大的困惑,这种困惑的最直接体现便是人们对市场调节手段的质疑和排斥。
3、市场调节无法对抗不合理的政策导向。在我国,中央政府出于特定时期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客观情况,制定相应的就业政策和制度,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城市或城市之间人口流动规定了许多限制措施,而很多地方政府也为了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常常制定一些限制农村和外来劳动力的土政策,人为地制造城乡差别和就业歧视,这些都非市场所能解决。
4、单纯的市场调节无法兼顾对公平正义价值的追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现代各国市场经济实践证明,市场解决反就业歧视问题的出发点是在于对效率的考虑,通过成本和收益的分析来引导市场主体基于效率考量做出理性决策,但并不能考虑到对于公平正义这一人类永恒的情感和诉求的尊重。片面追求高效率,有可能会忽略对公平正义这一社会基本价值的兼顾,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和谐,进而影响社会的整体进步和发展。
(二)就业歧视体现了政府管制缺陷
由于市场调节的不完善性,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对于反歧视问题的解决能够在很大程度上起到重要的弥补作用。具体而言,这种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公权力的介入,能够针对歧视行为给被歧视者带来的无效率问题进行有效的管制和救济,通过对实施歧视行为者赋予法律责任等强制性手段,促使其将外部性内在化以避免歧视,同时也使被歧视者获得相应的补偿,换句话说,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可以起到惩罚歧视者和救济被歧视者的双重作用,而且这种作用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障;第二,对于无法通过市场调节加以改变的歧视心理偏好,可以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强有力干预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国家公权力的管制对于人们的歧视心理偏好能够起到强制性的改变作用;第三,公权力的管制直接禁止歧视,除了免除被歧视者的负担之外,也能减少歧视者因为实施歧视所带给他的各种成本损失;第四,由于市场调节手段重视效率至上,往往忽略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体现国家意志的公权干预较市场调节手段在彰显公平正义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性。
尽管政府管制作为弥补市场调节本身不完善性的必要手段,但公权介入作为市场力量的替代手段并非都能够实现预期的目标和任务,毕竟政府管制也有很多难以克服的缺陷和局限性。其缺陷和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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