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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我国刑法的血液犯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二)认定和处理非法组织卖血罪应注意的问题
  1本罪与受血站委托组织献血行为的界限。依照卫生法规,血站有权组织血源献血。有的血站为了保证按时完成采血计划,在持证供血者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置联络员,发给其工资,配备必要的交通和通讯工具,委托其管理、组织血源,按照血站的要求及时供血。联络员接受血站委托组织献血的行为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但是,如果联络员以组织献血为名,擅自雇佣、以及招募、介绍他人卖血从中提成非法牟利的,则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
  2本罪与单位雇佣他人顶替完成献血指标行为的界限。由于受“献血亏身”等错误观念的影响,一些单位未能顺利开展公民义务献血或无偿献血活动,于是,为了完成献血指标而雇佣他人顶替员工献血的现象时有发生。这是严重违反血液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但是这种违法行为与社会上血头、血霸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应予区别,可以依据卫生法规给予行政处罚,不应视同本罪处理。如果有人盗用单位名义招募、雇佣他人卖血的,仍构成本罪。如果单位负责人与血头、血霸达成默契,或纵容其以单位名义招募、雇佣、介绍他人卖血的,也应当以本罪论处。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所以上述犯罪只能追究单位负责人与血头、血霸的刑事责任。
  二 强迫卖血罪
  (一)强迫卖血罪的概念与特征
  强迫卖血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威胁方法强制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献血的管理秩序和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利。我国公民有献血的义务,但也有维护自身生命健康的权利。本罪不仅妨害国家关于献血的管理秩序,而且违反被害人的意愿,迫使其不得不出卖自己的血液,甚至不顾其承受能力,逼迫其重复登记、频繁抽血,因此也严重危害其身心健康。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他人意志,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强制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捆绑、殴打、关押等肉体强制方法。“威胁”,是指恫吓、威逼等精神强制方法。比如债权人强迫债务人签订“自愿献血,后果自负”协议,迫使其卖血还债。行为人采用上述方法的目的,就是对被害人造成肉体或精神上的强制,使其陷入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境地,不得不顺从行为人出卖自己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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