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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述我国刑法的血液犯罪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献血管理的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的构成特征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献血的管理活动和公共卫生安全。献血,是每个健康适龄公民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人道主义的神圣职责,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我国曾存在个体卖血、公民义务献血和无偿献血三种献血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国家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国家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第2条)。实行无偿献血是发展我国输血事业的正确方向,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的行为不仅严重妨害国家有关献血的管 秩序,而且妨害公共卫生安全,危及人民的身体健康。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我国实行的公民义务献血制度,以及正在实行的无偿献血制度,以招募、雇佣、介绍等方法,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规定:“除献血办公室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组织血源供血,但下列情况除外:(1)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体输血项目;(2)病人亲属或其他公民为特定病人或急救病人提供血液。”《献血法》规定:“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第六条第1款)。因此,除了负责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的血站及以上规章和法律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组织集体献血以外,其他任何人擅自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都是非法的。“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是指以招募、雇佣、介绍等方法,纠集一些人组成卖血队伍,策划、联络、安排他们向用血单位出卖血液的行为。在实践中,行为人有的拉拢当地劳力外流各地卖血,争霸一方;有的在当地形成势力,控制地下血液买卖市场;有的雇佣个体卖血者顶替有义务献血指标的单位人员搞所谓“义务献血”,而由单位付给其额外 贴,等等,以各种手段对献血者实行重利盘剥,或赚取额外收入。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多为依靠剥削献血者为生的血头、血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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