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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规范观下的诅咒(赌咒)、发誓——评《信仰与权威:诅咒(赌咒)、发誓与法律之比较研究》

  张永和先生显然也是站在这个角度来考虑诅咒(赌咒)、发誓存在的基础问题。以该书“导论”部分为例,可见他在反复追问诅咒(赌咒)、发誓背后的人性基础:“诅咒(赌咒)、发誓并没有因为作为权威的法律长成就从此消失,而仍然在社会中发挥着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作用……这一定有什么在支撑着‘另类规范’的诅咒(赌咒)、发誓,而这个支撑点才可能是一种规范能够长存的关键所在。”“既然已经存在严谨的证据制度,为什么还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宣誓,这里的宣誓制度是否是在向我们表明法律制度与宣誓制度相比,宣誓制度更浸润人性,因为宣誓所存在的理念支撑是一个人内在的信念,这种信念在这个意义上与信仰具有基本的一致性。……‘另类规范’的诅咒(赌咒)、发誓能够在法律阴影下存在是因其内在的信仰因子”。(页7、8)在该书的第三章还专设“诅咒(赌咒)、发誓与人性善恶以及人类早期自我意识”一节,从人性多元的层面详细论述了“另类规范”各自不同的人性基础。作者认为,“誓”的起源也和人的情感需要有关,人类之间互信破灭后,只能依靠某种超验力量获取对客观世界真实的把握。(页74、75)
  文化层面的考察也是作者擅长的领域。在书中他分析“刘伯承与小叶丹彝海结盟”个案时,注意到两人誓词的不同,其实反映了两种文化的互相认同问题。(页56—57)。各个民族的文化不同,诅咒(赌咒)、发誓形式也不同。为获取一个真实有效的证据,英国人要求香港人庭上作证时把自己家族亡灵的神祖牌或已故亡人的灵位牌拿到法庭发誓。(页43—44)。这些事例旨在说明宣誓方式有时也受文化的影响,每一种规范都有自己的文化基础。
  五年前,张永和先生在《权利的由来》[4]中论证了“权利是本能的,本能是权利的启动点”,如今再结合《信仰与权威》的论证,可以清晰看出作者学术求索的轨迹。可以说,对法律的人性关注与文化追问已经成为作者鲜明的学术研究特色。
  三、多元秩序下的规范观
  如果承认规范多样性和人性复杂,那么由不同规范组成的制度势必不同,由这些不同的社会制度所形成的“秩序”也一定是多元的。
  一种秩序主要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四种关系,虽然西方人言秩序必称法律,殊不知世界上不少地方并不推崇法律而生活仍然井井有条。例如,以中国传统社会为代表的“礼治”(道德)秩序,以伊斯兰诸国为代表的宗教秩序。法治是一种以法律为主要治理手段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社会框架。法治固然有其不可否认的优点,但决不是最理想的或唯一的选择,“法治”秩序也不是尽善尽美的。在中国,法治往往被认为与经济发展有着必然联系,是中国进入国际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从传统政治走向现代政治的标志,但不可否认,法治也是西方强势文化输出的结果。由于西方强势文化的大力推行和二元文化认识论的支持,法治似乎成了现在追求理想社会模式的唯一选择。其实,处在转型期的中国需要更为广阔和深刻的理论探讨,以寻求更为理想的社会安排,而不应该仅仅热衷于法治,从而忽视社会生活的多样性和人的多样性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制度安排的多种可能性。[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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