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矛盾法的理念是法律是统治者意志的体现,矛盾法的国家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及其变种,如中国人大制度,需要最高权力者和最高权力组织是其必然要求;因为矛盾必须通过最高组织者,也就是真理现实化来解决。没有主观意志不能解决矛盾,但是主观意志必须人格化,即实行人治才可以实现。它否认客观抽象法的独立性,真理性。但是真正的客观法一定是法学家主观意志的成果,法学家实际上已经起了就君主意志的作用,完成了客观法的主观化过程。相信立法专家,才是肯定真理的普遍性、公理性,而且它没有权力干涉,没有功利因素,具有中立性、超然性。何必需要人大代表或者君主来同意呢?立法专业化,司法专业化,执法也不需要民主化过程,只有监督是真正的民主和法制统一的活动,因为监督是个案的行为,无论从个人还是集体乃至国家机关都是平等的,在
宪法面前完全平等,有权实行
宪法控诉,以恢复失衡的权力-权利关系,保持社会的持续和谐稳定。形式法学(自然法、实证法、中国古代律学)发展到矛盾法是一种进化。矛盾法学发展到生命法学,生命法学转化为道法学。科学法学将完成一种历史的进化任务。矛盾法将真理赋予统治者,孔子将真理赋予君子。这种逻辑以人的贵贱等级为天然作为前提。但是这种前提都是不成立的。也没有理论的优越性。看似简单化,却把人的自由的权利从根基上拔除。这种时候只能是特权等级社会,本质上是反法的。王权是个人化的,非法;双方意志不统一就只有发生战争,不法;对内它就是特权,反法。黑格尔为什么特别反对权力分立,而且将司法权与行政权混淆?根本原因在于他将法的理念运动完全辩证逻辑化,这是硬要真理符合逻辑而不是使逻辑为真理服务的削足适履的做法。也是一种方法上的根本错误。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使黑格尔推导出许多非常荒谬的法理。但是这和他的逻辑是一脉相承的,也不能忽视。历史已无情地否定了他的国家学说。无论是马克思还是存在主义者都对其精神辩证法进行了改进和批判。但是马克思全面接受了其辩证法逻辑,只是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二者在思维方法撒谎那个没有本质的区别。存在主义哲学否定了上帝,但也没有找到真理的出路。人的自由问题仍然困惑着哲学家,法学家。出路何在?西方人忘记了伟大的东方智慧。这是症结的所在。古老的中国文明在几千年前就准确地解答了这个问题。这就是中国的几乎失传的道学文化。我就是在这条道路上探索道学文化与现代法治文明的关系的。
2、8、矛盾法只适用于法制的传播、教育解释层面,而不能指导执法实践。
辩证法不承认正反题的独立性、现实性、真理性,因此,只有合题才是真理的现实。体现在国家理念中,只有君主是国家整体意志的、至上的权力,体现在具体国家制度中只有立法权是绝对的、至上的权力;体现在国家关系中主权者意志是绝对的,国际法只有相对性,人类只有在抽象的世界历史的绝对精神中,也就是在上帝那里得到统一和支持。最终黑格尔的法只是上帝意志的世俗化,是上帝法的新的、思辨的表达方式。黑格尔的国家是地上的神物而且高于人类本身。总之,个人乃至人类最终都是微不足道的。那么,普通社会公民要法干什么?法与公民之间的冲突本质上是无法消弭的,而是存在着巨大深刻的对立。这样,国家只能是专政,国际社会只能是霸权主义有理,世界和平,人类和谐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的保障,终将成为空谈。思辨的法最后终于走向反法而回复其本来貌。所以矛盾发达适用范围是很有限的,而且必须严格限定在表象的对立世界层次。具体来说,矛盾法只适用于既定的法制体系内,用来普法而不是用来执法(广义)。必须将矛盾法排除在
宪法之外,排除在立法之外,排除在司法和监督活动之外。换句话说,矛盾法只适用于法制的传播、教育解释层面,而不能指导执法实践。世界的本质是同一性而不是对立性,矛盾现象是表象。因此矛盾法学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法学理论。虽然黑格尔认为这是唯一科学的法学理论。当然,在世界是矛盾的假设内她是成立的,具有逻辑的自洽性。问题只在于这种假设具有虚假性、表象性。那么,这种错误的法学理论又怎样能发展为科学的法学呢?真理往往来自对谬误的批判,谬误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畅通无阻。效用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实践也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真理是人类心智的感受;往往是少数人发现,多数人学习、运用、传承,仅此而已。我们不要以为知道了真理的内容就以为自己也是真理的占有者。真理永远属于少数伟大的心灵。大多数人只是享受真理的阳光。所以,孔子才述而不作成为教育家。但是超越孔子这几人?当然,真理之所以只是真理,就是因为它是生生不息的,我们有发现真理的可能,也可以发展充实真理,机会均等,只是无比的艰难,也很少有人能达到这种境界而已。
3、独立监督权力是发展矛盾法的根本出路。
按照我的《论独立监督》的思想,无论是三权分立还是一权至上,都有权力的分工,这是共性。三权分立是运作时,执法者(广义)只对法律负责,有理性刚性乏非理性人性;一权至上在运作时只对上级负责,有人性非理性缺理性刚性,而且人治化弊端丛生,腐败横行无法遏止。法制主义与贤人政治都有不法性。前者谁就有法有理,谁有法有理就有权,权与法不是统一关系而是同一化,权力必然失控或者霸权。因此,国家权力要受社会的监督,法制化三权也要体制外的独立监督,对社会民众间接负责;一权要走下特权地位,不能自己监督自己,要对法律负责。这样的政体就是四维国家(社会)权力组织模式,它是法治社会的科学政体组织。【43】那么,是不是将辩证法经过唯物主义改造之后它就变成普遍的科学了呢?马克思就是这么认为的。然而将精神辩证法换成唯物辩证法并没有改变辩证法的逻辑结构本身。物质决定意识,世界统一于物质,这是一种世界观,它与辩证法结合之后产生的就是更加粗暴的革命理论,个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才能获得解放,而无产者的使命就是解放全人类,这更是荒谬的逻辑。人的理性精神并不完全可靠,人的精神不可靠,一切决定于物质条件,人的意志只能从这个实际出发。这又从一个极端走到了另一个极端。这种立场决定真理的思维方法不是科学的思维方法。科学无立场。现象学这么认为。道学也这么认为。况且人的精神不仅仅是科学所能把握的,人的精神具有非理性的维度,具有无理性的维度。在这里,科学与艺术无法区分而是整体互动的真与美的同一、共相。世界观之争是无意义的,历史主义的争论也是无意义的。人的自由不是由历史决定的,人的自由是自己创造的。这是存在主义的解说,具有更高的真理性。它的前提是人无不同。而上帝需要天子,历史存在特权等级,未来不在自己手中,个人的命运总是由他人决定的,世界本质上不属于我。但是天地间只有一个太阳,一个地球,我与天地融通,与日月齐辉,人无贵贱,本性相通,内能一样巨大。这些是不能忽视的视域。正如物质有巨大的内能,人也有巨大的潜能,而道学就是这种潜能文化和科学的开发学问。如果现象学已看到了自我意识的意向性的直观本质的洞察能力,那么,道学就是打开了人类无意识的大门。在这里,人才真正看到本我,理解并与天地精神融合。在这里人类才洞见了自设和天地的真面目。而一切文明的形式只不过是虚幻的不实的现象。只有当人真正有了自我意识到觉醒,人才成为自己的主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然人,也就是道德人。法治社会从制度上为人类走向道德社会创造了必要的条件。
4、法的本质是人道精神。
黑格尔以为辩证运动是无限的圆周运动,唯物辩证法认为辩证运动是没有止境的螺旋式的发展过程。前者以上帝为中心,后者以物质世界为中心,二者都不是以人为中心,都没有真正关注人本身,都是属于非人道的精神理论。而人类精神只是天地精神的同质组成部分,其间并没有本质的不同和分离。人的真正内在精神不是逻辑思维能够完全表达的,而是无意识的、非逻辑的象思维的才能介入领域;只有这种灵性的、不求而自得的精神觉悟,才是真正的天地人的真精神。这个层次是认识领域的第三层次,即在认识世界、认识自我之后认识达到的最高层次。作为精神重要组成部分的法精神亦然,即法与人心相通、合于人道,才能成为人的内在自觉精神。这种法精神是法的本质真理,是真正的道德真理。
5、四维世界的法是人道的法。
1)为了表达清楚这种辩证法向玄思的发展进程,我们将辩证法用一分为二,合二为一的语言代替;将道学玄思用一分为三,合三为一的语言代替。在对立面中还有一种非现象的、本质的中庸态,即第三态。它是无意识态,自然无为的、忘我的场在,是同一性实体,看不见却是真实的存有。正是在这种场在的中介下,使人与自然(万有世界)统一,合一,形成四维世界。一分为二是三维世界,一分为三是四维世界。人的精神一分为三,世界合三为一,即正、中、反、合。一分为三的基本结构是正题、反题、中庸。在正反对立之间还有独立的第三态,即中庸态。它是非表象的、在场的、无意识化的、非理性的中和状态,是不变的道性,非阴非阳的、非形式化的存在-存在者,不是对立双方的统一,而是整体的同一,是本质的直觉,是艺术化的非逻辑实然。正是这种中庸常道,才是普遍的、道德的人道;正是这种真正意义上的人道,才是与天道合一、交融,共相摩荡的在场;正是这种场在,才成为开放的、量子化的、精神场的二象性的四维世界图像。在这里,三维时间一维空间与三维空间一维时间结构可以实现转换,人与自然成为生生不息的整体生态性系统。这种系统的平衡只有在自然道中实现,即在“忘”的玄思中见天地之大美。
2)具体而言,四维世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时间三维化则空间必然一维化(上下或左右、前后),上下有势,左右(前后)等势、平等;空间三维化时间必然一维化(此时此刻或机会均等),这样,机遇、公平就显得十分重要。当一个人的位势固定时,一切都在后天机遇和努力中决定,所谓成事在天,谋事在人。其二是时间一分为三即过去、现在、未来三维时间;空间一分为三即上下左右前后三维空间。当时间一分为三时,空间必然缩为上下一维;当空间一分为三时,时间必然缩为现在一维,这就是三假一真或者三真一假的逻辑结构。【42】显然,形而上要么是一维时间,要么是一维空间意识及其关系,是意识的第一阶段;辩证法是二维空间意识或者二维时间意识及其关系,是意识发展的第二阶段;现象学是三维时间一维空间意识及其关系;《周易》是三维时间一维空间意识及其关系,是意识的第三阶段;《道德经》的玄思实现了天人合一的境界,四维时空结构周流不息,是意识的第四阶段,也是最高阶段。在这里三维人与一维天构成整体,这是一种似量子化的统一场在,是非人格化的天道常理。天不是人,而是人的最高存在境界,绝对的精神权威。这种人就是“真人”,也可谓“道人”或者“法人”。“法人”是可以很多的,但不是少数人,也不是绝多数人。因此,法治社会反对少数人乃至个人统治社会,也反对相对多数人统治社会,而求真理之治,中庸之治。这种有公德的社会才是法治社会的基础要求。
3)一分为二反映了事物的矛盾性,但人不仅仅是矛盾的存在,人还是本质同一纯净的存在者。万有的本质是空无。人的本质可以自明,也只有自明的存在才是人的本质,这是现象学的结论。正是这种主观自明性,意识的透明性、直接性,使三维空间现时在场化,现象学和道学都是四维时空逻辑实然关系,分别是三真一假和三假一真逻辑关系。道是假、虚、无的关系,是本质,现象是实、真、有的关系,是德。大德有道。现象与道等价。道=德,本质=现象。这样,中西方四维在这种象思维中得到逻辑的一致性,构成人类思想的共相,也是大脑的整体开发结果,左右脑沟通。象思维表现为跳跃性、不连续性、整体性,是非逻辑思维。逻辑思维表现为渐进性、连续性的非整体性。二者的共相是四维逻辑。个人是独立的,社会本质上是集合体而不是有机体,个人不是社会可有可无的细胞,而是个人等价于社会,个人毁灭社会对他来说也毁灭了。这是一种能量化的整体,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全息点。重视每一个人就是重视整个社会的表示。个人的内在能量是巨大的,不可轻视任何一个人。从外表上看人各不同,身份、地位、财富、知识等等差别很大,但在内在本质上人的差别不大,甚至是相同的,有时恰恰与外在相反。这就是所谓“真人不露相”的深刻含义。充分发挥每一个人的内在潜能,充分实现每一个人的精神自由就巨大的现实意义。而法就是看重每一个人的,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所以公平是法的最高真理,就在于个人不是简单的、可有可无的社会一分子,而是与天地齐一的自由人。大人、君子、圣王都不过是相对的,不是天经地义的。孔子对《周易》的解说,儒家伦理观只是等级制社会实现人治的一种理论假说,一种模式,不表达法的真理。而《周易》和《道德经》本质上不是儒家思想,而是反儒的道学思想。独立自由的个人才是社会的真正主人,才是法律关系的真正主体。
4)科学发现、艺术创造离不开非逻辑思维,而古代人的象思维能力是很发达的。宗教、艺术离不开这种伟大的创造能力,科学也离不开艺术,本质相通。人是理性的,也是感性的。同理,法是以人为对象的,必须全面把握人的本质,这样的法才是人性的法,也才有人道精神。法律是讲理的,但不是无情的。法律关爱生命,尊重个性,这种法律才是最高意义上的科学,饱含着人文精神,追求最大公正。法律价值是相对的,是人的法律,不是抽象的暴力,不是自由的枷锁,而是人道的自由的真正保护者。法不是压迫力量,而是促进人的解放。人的精神自由需要法,这就是真理的道德法。所以,道法与现象法互补转化,形成道德法。法治社会表现为现象法主导,科学性为主。到了道德社会道法主导,以艺术性为主,实际上科学艺术化是最完美的法相。法与人的精神一致起来,成为精神的必然形式,只是因为人是道德的存在者。人是法的人,即人是道德的人。一般来说,自然法是抽象法,实证发生经验法。中国的法是典型的辩证法,虽然很不成熟。法典化是演绎的,判例法是归纳的。二者应在不同的领域各有长处,对世界来说法系应当融合。法制主义是尊重个性的,但难以实现法的统一。所以,今世只有法制国家,法律权威化,没有走向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有共同的法理念、法律制度,是道德的,是民主的,是人性的社会。
宪法具有最高权威。未来的道德社会则以天理为最高权威,而天理与人心在最本质处等价。天理人心是最普遍的、最低的、自然的精神。如果天理人心不容还有什么法律可言?还有什么道德可言?还有什么公正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