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剖析与批判】
1)和平带来腐化,这是黑格尔的一种偏见。国家对内的发展是潜能巨大的,正如个人不对外需求可以修行信教而成就伟大的灵魂而不会精神枯竭。国家和平才有宁静,才有人民精神的富足和财富的积累和节制。一个国家需要自力更生的精神,这是国家立足的前提。只有国家都自力更生,不靠侵略和掠夺,世界和平才有真正的经济保障。所以,国家的发展不能靠掠夺和剥削,要靠科学发展,要靠自己民族的努力奋斗。这才是正道。
2)这种无对立的世界是矛盾思想无法理解的,也是辩证法的国家观的重大局限。国家需要发展,但是不是掠夺和侵略,而是可以自力更生,可以等价交换的。
3)最后,靠战争赢得的和平总是不法的,野蛮的,不人道的,反理性的。战争是理性国家的属性么?这是黑格尔理论的不和谐吧。
11、【原文】1)国家不是私人,相反地,国家是自在的、完全独立的整体自身,所以她们之间的关系与单纯道德的和私法的关系有别。人们往往要从私法的和道德的观点来看待国家,殊不知私人的地位是这样的:他们处于法院管辖之下,而法院使自在的法成为实在。至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的确也应该自在地合乎法,但在尘世中,自在存在的东西还应该拥有权力。由于现在还没有任何权力来对国家作为裁判,决定什么是自在的法,并执行这种裁判,所以就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说,我们必须一直停留在应然上。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是独立主体间的关系,它们彼此订约,但同时凌驾于这些约定之上。2)如果特殊意志之间不能达成协议,国际争端只有通过战争来解决。【40】
【剖析与批判】
1)国家具有人格,是真正法人,但是国家制定自己的法律是为了维护国家内部的秩序和人民幸福。国家在国际社会也需要法律控制,这就是国际组织制定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最高意义上的法律,国内法必须不能违背国际法。
2)以为国际条约是任意的自有订立的思想是不法的、不科学的,与真理相距还远。
3)所以,国际法应当有国际组织制定。这种国际立法组织必须是科学独立中立的,一旦通过,就必须在国际社会有真正的法律效力。
12、【原文】世界历史是一个法院,因为在它的绝对普遍性中,特殊的东西——即在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家神、市民社会和民族精神——只是作为理想性的东西而存在,在这个要素中,精神的运动就在于把这一事实展示出来。【41】
【剖析与批判】
1)由于现实中没有相对绝对的权威制约国家,黑格尔只有到世界历史中寻找绝对的权威,精神法院。
2)这不是尘世的制度,不是现实的负责,让历史负责等于是对现实不负责,把国家的任性合理化、合法化。
3)这是把空间问题时间化,而不是将二者统一。辩证法的国家学思想因此走到了尽头。
【小结】
黑格尔以家庭作为国家的细胞,个体在这里还没有真正的觉醒,没有完全自由独立的地位。摆脱了封建人身依附的个人还是家族的成员,还是国家的公民。与此同时,家庭发展为市民社会,并且二者都以国家为归宿。只有国家是神圣的、独立的理性的主体。显然,这种发展进程还没有超越孔子的政治学说,还是等级制的法哲学学说。无疑,这种理论具有思辨性、发展性,科学性比孔子的静止的政治学说更加合理化,法律构成君主主观性的制约,有了立法机关,但是仍然没有逃脱人治的窠臼。可以说是人治政治的法学说的最高峰。
历史证明,社会发展还有一种新的图像。这就是权力分立的政体,这是法制的政体。综合看来,这两种方向同样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各有千秋。前者重视统一,而轻视制衡;后者重视制衡缺乏统一。历史的发展呼唤一种新的政体,需要统一,需要制衡。这种新的政体是一种更加完善、科学、真实的社会组织结构。它就是我们曾经说过的四维国家(社会)权力政体组织。在这里,个人是社会的真正独立自主的器官,国家组织是社会职能发挥的重要工具,社会整体是价值的共同标准,个人是国家价格的显示者。这就产生了法治社会,使人治社会、法制国家结合,造就一种新的社会组织结构。在法治社会,个人、国家、集体(某种利益集团)构成三维系统关系,在不同的条件下,重心不同,但地位平等,等价变换。最终一切落实于个体,精神落实于社会,国家是个体与社会的中介组织而已。它不是人治的国家至上,也不是法制的个体至上,社会的整体是真正的价值所在。它关注个体,尊重公德,重视法制,实现个体、国家、集体在社会中的和谐,实现真正的人道社会。君主之下必是等级制,那么中国的王道政治亦然。《周易》在孔子那里就是为王道政治服务的理论。后人将王替换为君子,我要将君子替换为道德公民。这样的国家就是公民社会运转的重要工具,是为实现法治社会的制度需要。在时间上有先后,但位势上不仅是上下,还有左右前后的平等关系。空间化将消除机遇性,实现机会均等。时间化则真实、自然,人无不同,每个人都有生死,都要食人间烟火。中国古代有君主制,而且非常发达,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出其右。但是没有产生真正的君主立宪制。任何时候,法律都在君主之下,君主本质上是绝对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样,国家就是君王的,法律是君王统治国家的工具。而君主立宪制中君主的地位表面上是相对绝对的,君王也要受法律控制,但是法律必须君王同意,他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如是,君主本质上还是不受制约的,因为谁都不会立法限制自己。那就不需要法律了。而且,君主还可以废除法律。所以,君主立宪制比绝对君主制有了很大进步,但从本质上说还是不法的。君主不是自然的、不是天定的,君主没有特权。法治社会不需要任何意义上的君主,哪怕是形式上的君主,统一不需要特殊的个体来承担。这种具体化的、人格化的统一被抽象的、组织化的统一所取代,是人类精神的真正进化。也就是说君王被
宪法代替,实行宪政,这样的社会才是真正的理性的、人性的社会。人治社会也就真正完成了法治社会的质的变化。
通过以上对国家学说的剖析批判,我们还可以得到以下一些具体重要关于国家的法治思想。
1、国家权力有限说。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国家的法律和权力构成国家制度。它对内是君主立宪制,对外是绝对主权说,最终在实践中就是侵犯人权、侵略他国的国家学说。这样,国家会变成肆意的怪物,不是人类的福音和理性,而是毁灭人类自己的毒瘤,必将走向历史的终点。因此,国家权力在内部需要分立和监督,在外部也需要限制主权。这样受到国内法和国际法制约的国家权力才是合法的权力。
2、社会的常态不应是国家形态,而应是法治形态。
黑格尔的国家论是由家庭到市民社会到国家这样的发展途径,而法治社会是由个人到国家到社会这样的整体途径发展的,道德社会个人、法院、集体这三位一体结构存在,国家权力合一,社会具体化为不同的利益集体,不是抽象的概念。
在市民社会,法院和警察是抽象的理性权力,他认为只有市民社会发展到国家形态,才是现实的、伦理的、理性的社会。国家是社会的最高组织形态。然而,国家的最根本特征是暴力(尤其是军队),所以,社会的常态不应是国家形态,而应是法治形态。国家是社会的政治组织形式,具有任性和暴力的本质,法院是社会的法治组织形式。当政治权力(行政权)演变为法治权力(司法权)时,国家与社会同一,社会的法律就是真正的“礼”、伦理、道德。法院就是公德的裁判所,它关注的是社会公德的破坏事件并加以追究。对社会公德的破坏者应限制其自由,缩减其人权范围于一定的时空内。因为不道德的行为破坏的是社会的普遍本质、风气,是深刻的破坏力,不可轻视。这是万世太平的基本需要。
3、矛盾法适用于集权专制的国家、政治封建化国家或者人治的国家。
按照黑格尔的理解,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个人不具有独立的社会功能,没有伦理性。这一假设的前提下,个人的地位从属于家庭,家庭的稳定和幸福高于个人的独立和自由。所以,在矛盾法中部可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公民享有权利只以他是良好国家的公民为条件,而良好国家完全是抽象的,那么公民权利就往往得不到保证,没有真正的现实意义。在矛盾法中,只有国家主权是绝对的,个人是微不足道的,家庭是可以解体的,社会依赖于国家。这种国家至上,君主世袭的理论自然是受统治者欢迎的。所以,矛盾法在集权专制的国家、政治封建化国家或者人治的国家是受推崇的也就正常了。
四、伦理法的发展
精神高于自然,这是黑格尔的基本观点,他的精神指人的思辨意识。在黑格尔眼中自然界是支离破碎的,作为日月山川的万物于人比较,只有人是完美的。只有精神世界才是有机的、完美的,不朽的、真实的,规律的。不过他也认为自然界有规律,这是否自相矛盾?他看重人的价值和独特地位,高扬人的精神,这也不无道理。但是,他轻视自然万物,高看不存在的神,这是不足取的。万物和人一样都是可以载道的,大道德是自然的而不仅仅是人性的,不是道独爱人。人是有精神的万物之灵,这是其特殊性,是其他万物所不具有的。但是人也同样和万物有共同乃至不及万物的能力和品质,人有许多不足;而且人也是生物,也要生死,也有性的善恶,也是万恶之源,也有禽兽不如者;人来自自然还要回归自然,这一切都说明人不是万有的绝对优越者。假定人的优越性和假定人的低劣性都没有充分的依据。那么上帝呢?我们看不到,没有人性,没有自然性,也不是无所不能,只是虚无化,只是精神的静止和寄托者化身。上帝也同样是不可靠的,不完美的。人的身心离不开自然万有,是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假定人在上帝之下将奴役精神;假定人在国家之下,将奴役身体。难道人必须有所选择么?人为什么不可以无所选择?这就是道学的最深沉的发问!人不能绝对掌握自己的命运,因此生命是最可贵的,自由是最难得的。为了使使人们生活的更好,人要劳动,要公平分配财富;人要有精神自由,人要有尊严的、平等的活在世上,不允许特权畅通于世界。精神与物质等价互换的世界,这样的世界才是自然的世界,本来的世界,大美的世界,仁爱的世界,有道德的世界;这也正是法精神的本真所在。法精神关注的是最大的人道公德,共同属性,大公道。法律就是要将科学的制度权威化、固定化,以使所有人遵循,确保公道畅通,制裁、防范破坏法律公道者。当守法成为大众的习惯时,法律就要进一步加强规范职能,增强科学性,减少惩罚性。这时教化的作用开始显得重要,但法律制度不可废,只是法治的重心转移,法治社会开始向道德社会转化而已。这不是本质的变化,只是相对的、质的、形式的变化。在现代君主立宪制有两个典型变种:其一是,现代英国的政体,王权-立法、司法、执法分立,内阁掌握实权,王权是象征性的,没有实质性意义;其二是当代中国政体,人大立法权至上,议行合一,实质是执政党至上。这种一分为二执法司法统一于立法,立法者也是监督者是矛盾法思想的中国化。这里只有人大的权威,形式上的,司法是政府的奴才,没有独立、公正可言,即政体偶然化。显然英国的政体合理些,中国的政体组织还非常不健全,是缺失严格科学性的制度,还停留在200年前的君主立宪制水平,即君主即政党领导下的立法机关,宪政就是政府和司法对立法机关负责,代表不对选民负责,选民游离在政治制度之外。严格说,这不是立宪制。因为政党立法使“君主”掌握着立法权,不是君主之下有立法和行政机构。这种纵向的等级式政体是“王道”政体,是人治政体,是中国几千年的封建政体的现代化。它只是一分为二没有合二为一,即执法和司法不能等价于立法,只有立法统一执法和司法,上下不顺,不是真正的德治,是人治的特权政治,无德可言。实质上,三权分立是彻底否定王权,使立法权也走下神坛和王位,使权力世俗化、平民化、法制化,也使国家失去绝对的理性和至上性,国家也是法律关系主体,不是神圣不可动摇的组织。这样,就势分解为独立的三维,这是对矛盾法的挑战,而且取得了巨大成功。但是历史也证明,三权分立过于偶然化、政治市场化,一切决定于多数选民的意志,这实质上是一种霸道政治,不代表法治。因为人的理性不能满足于这种只是多数人偶然统治少数人的政体,正如反对个人或者少数人的统治一样,这也是一种新的极端,仍然使社会失衡,没有普遍的社会正义,社会存在内在的制度性不和谐因素:谁掌握权力谁就代表着真理的代言人。但是,真理往往在少数人手中,在权力者之外。得人心者得天下。那么,人心何以体现?是行王道还是靠拉选票?无论那种形式,都是决定于人数的多寡,不是决定于天道真理,这样人的社会组织就还没有真正的科学化。因此,现代国家的政体需要发展。
1、矛盾法的局限性。
我们知道,形而上学是经验、归纳思维;辩证法是抽象、演绎思维,它分化意识结构,使意识与外在发生联系,意图在主客观的统一中达到真理的世界。无疑,这是一种思维方式的进步;或者说是两种不同的思维方式具有互补性,在不同的条件下作用不同。辩证法取代不了形而上学,针对不同的问题需要不同的方法,有效即可。正如日常生活不需要高等数学,航天飞行靠算数绝对不行一样。形而上学思维也好,辩证思维也好,经验归纳、抽象演绎思维也好,都是逻辑性思维。但是人的大脑有逻辑思维能力,还有具象思维能力,二者无高下,互相补充,是身心整体的不同方面。经验归纳思维是第一层次的,思辨演绎思维是第二层次的,还有一种更加普遍的既不是抽象的也不是形象的整体混沌的象思维,这是高级思维。因为它不是逻辑化的,而是灵感性的,忘我的、忘世界的获得性、整体性、自然性思维,是创造性思维,是生命式的、境遇化的思维,这就是道学象思维(包括诗性思维)或者现象学本质直观的直觉思维。人的本质就是在这种思维中得以体现。这种最深沉的人行力量才是法的不息生命源泉,也只有把握这种本质的法才是科学的、真理的法。
1)矛盾法以假定理性人为对象。这种理性人能把我无限的、绝对的理念,与上帝精神沟通,但不是上帝。在一个国家内,真正意义上理性人只有一个,那就是君王。其他人都是不独立、不完整的、没有彻底理性化的臣民。这是欧洲化的君臣关系,在孔子那里早已是天经地义的。在矛盾法中,国家是神圣的,君王是至上的,这不是自由的法制国家,仍然是政治专制的人治主义思想的表现。立宪制是对君王神圣的世俗化和动摇,在精神上臣服于君王,人的精神不可能得到真正的解放,等级特权仍然是不可动摇的。这种世袭的等级特权是不法的,从形式上也应当铲除。否则,各种变相的特权制度和习惯仍然会成为社会的毒瘤,成为法治社会前进的阻碍。实证法学思想从形式上挑战矛盾法的本质真理观,用不断发展的现实和法律制度乃至司法实践来丰富法律思想,这种外围的途径不是对矛盾法的发展而是一条不同的道路。那么,如何认识实证法学思想?实际上,实证法学思想是对自然法思想对立的,实证法学思想认为自然法思想是主观的、理想化的,抽象的,没有具体化难以操作的,不科学。因此,实证法学追求一种客观的、现实的、实用具体的法律理论和技术。显然,它缺乏人文精神,不关乎价值依据,模仿自然科学模式,也不足取。从矛盾法角度看来,二者没有超出矛盾法的范畴,都是片面的,矛盾法的环节。历史地看,无论自然法、实证法,还是矛盾法都具有真理性,而矛盾法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从理论上说我们应当选择矛盾法学说,并且进一步发展它,这是对法科学的简单化,有利于促进法学科学的成熟和发展。问题在于,不能把矛盾法思想绝对化,简单地认为世界是矛盾的,精神是无限的,理性是无比优越的;这样,矛盾法就会僵化而与真理反对。真理的视域是不断扩大和深入的,在矛盾世界之外,还有非矛盾和无矛盾世界。人的理性是有限的,人是非理性的个体等等现实是在研究法现象时不能忽略的要求。因此,不仅建立一种新的法学理论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而独立法学正是建立在新的事实和假设上的法学理论,它是对矛盾法的科学发展。它的基本理论态度是发现科学的法学知识体系,要求执法艺术化,科学立法,反对教条主义,法条主义,反对判例法。实现法制法典化和执法独立化的统一。立法的科学化、专业化,执法的人性化,法律在实践中成为人的需要,资源的保障,形成自然的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