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所以,从历史上说国家的本质不成立;从逻辑上说国家的本质论也不能成立;从人的自由独立的本质来说,国家的本质论更不能成立,因为这样的国家只是法律的国家,是依法成立的,在自由人之后不是自由人存在的前提而是相反。也正是这样,一切国家的法律都是相对的东西,是社会的相对权威,而不是国家至上。在法律面前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是对等的,与公民权利是平等的。这才是真正的合法的国家。
2、【原文】个人的自信构成国家的现实性,个人目的与普遍目的的这双方面的同一则构成国家的稳定性。人们常说,国家的目的在谋公民的幸福,这当然是真确的。【23】
【剖析与批判】
1)这里说道国家的目的问题。我们知道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同一是一种理想化,正是二者不可能完全同一,才需要国家为个人谋福利,甚至改正国家的制度。所以,国家的目的和个人的目的经常是冲突的。国家可能为公民所谋的幸福恰恰是公民的灾难。
2)固然国家稳定很重要,但是这是以个人目的得以保障为前提的,不是牺牲个人利益而保证国家稳定。这样国家目的与个人目的就是不可调和的,国家就成为纯粹的暴力,我可以反抗,这是合法的。
3)以人的最终目的为导向,以民心为归宿,这是国家存在的意义,否则国家没有存在的必要。这是假定国家不是纯粹理性的必然结论。
3、【原文】初受教养的人总是从找岔子着手,但是受到了完全教养的人在每一个事物中看得到肯定的东西。在宗教方面,也同样容易挑剔这个或那个是迷信,但是要理解迷信中的真理,那是无限难的事。…人都具有这种信念:国家必须维持下去,只有在国家中特殊利益才能成立。但是习惯使我们见不到我们整个实存所倚赖的东西。…一般的看法常以为国家由于权力才能维持。其实,需要秩序的基本感情是唯一维护国家的东西,而这种感情乃是每个人都有的。【24】
【剖析与批判】
1)这里谈到对国家的情绪问题。他认为爱国是公民对国家的一种基本情感。但是也是有条件的,当一个国家完全没有对公民履行义务,反而成为我的自由和幸福的枷锁,乃至于侵害人权,那么这样的国家公民有权反抗乃至唾弃。
2)对国家的爱不是简单的信仰,否则就是对国家的盲目迷信。
3)固然需要秩序也是正常的人的情感,但是这种情感也是有条件的。国家稳定不是最高利益和目的,国家不是人的目的,或者说国家应当没有目的。国家只是法人,是一个法律拟制的人格,与公民是平等的。国家需要权力支持,正如国家需要权利支持一样,离开二者的融合、对立便无所谓国家。国家本质上不是靠感情来维持的,国家不是家庭,不是个人意志有机体,所以,没有权力支持便没有国家。显然这里黑格尔把国家组织完美化,永恒化了。
4、【原文】国家是机体,这就是说,它是理念向它的各种差别的发展。这些不同方面就是各种不同的权力及其职能和活动领域,通过它们,普遍物不断地、合乎逻辑必然性地创造着自己,又因为这一普遍物正是自己的创造活动的前提,所以也就保存着自己。这种机体就是政治制度。它永远导源于国家,而国家也通过它而保存着自己。…机体的本性是这样的:如果所有部分不趋于同一,如果其中一部分闹独立,全部必致崩溃。【25】
【剖析与批判】
1)这中国家机体论是很值得我们重视的观点!黑格尔的全部局限就在于把国家机体化、单一化。固然把国家机体化有利于国家实体的统一,有利于实行人治,尤其符合君主政体的需要,而且这种整体观有某种合理性。但是因此把国家政治制度统一化、集权化,并且反对自然法思想和国家权力分立,以为国家是绝对合理性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的最高形态,那么,国家是神圣化的结果就是不要公民权利,公民只是国家的臣民,绝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的国家主人。这样的国家观当然是不法的国家观,只是抽象的、宗教的国家观。这种国家是需要废除的。
2)如果国家一旦改变其神性,不是天经地义的理性实存,不是一种有机整体,那么,一切对国家理念的思辨思想就都是可以加以重新思考的。这是否就完全否定了国家的权力和威信,是否就完全否定了国家的意义了?完全不是,这只是将国家由地上的神物化为地上的凡物,正如我们强调个人的尊严不是带来社会的混乱而是和谐一样。这样的国家和个人才变得合理可爱;这样的国家和个人才是真正的有理性的主体;这样的国家和个人才是法律面前平等的、自由的、真实的常态主体。
3)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要砸碎这样的国家机器是有道理的,但是砸碎国家机器是容易的,还是要建立新的国家机器,这是国家制度具有理性因素所致。使国家合理化,既不是完全神化,也不是完全荒谬化,而是恢复国家的本来面目,这是法治的科学精神对于国家应当持有的基本态度。
5、【原文】1)宗教以绝对真理为其内容,所以最高尚的情绪就是宗教情绪。作为直观的感情、表象式的认识,宗教其事物于上帝,上帝是不受限制的原理和原因,是万物之所系,所以宗教要求万物都被放在这一关系上来理解,并这一关系中获得它们的确认、论证和证实。国家和法律以及义务,对意识说来,就在这种关系中获得了最高的证明和最高的拘束力,其实,甚至国家、法律以及义务在它们的现实中都是被规定了的东西,所以在宗教中有着这样的场地,它使人们在一切变幻中和在现实的目的、利益、财产的消逝丧失中,一是到不变的东西、最高的自由和满足。现在,如果宗教就这样构成了基础,其中含有一般伦理的东西,更正确些说,含有作为神的意志的国家本性,那么,它同时只是基础罢了,这是它的本来面目。就在这里,国家和宗教开始分道扬镳。国家是神的意志,也就是当前的、开展成为世界的现实形态和组织的地上的神。【26】2)如果虔敬心被算作国家的现实,那么一切法律都将被推翻,而主观感情就成为立法者。这种感情可能是赤裸裸的任性,究竟是否如此,唯有从行动中才能识别。但是这些行动由于成为行动和戒律就采取了法律的形态,这恰是与那种主观感情是相抵触的。这种感情的对象是神,而神也可使成为规定者。但是神是普遍理念,它在这种感情中是不确定的东西,这种不确定的东西没有成熟到可以规定在发展了的国家中存在的东西。恰恰是在国家中一切是固定的安全的这一事实,构成了反对任性和独断意见的堡垒。因此,宗教本身不应成为统治者。【27】
【剖析与批判】
1)这里黑格尔用较多的篇幅讨论了宗教和国家的关系问题。宗教具有教化功能,在君主制国家对民众和官吏的教化是非常重要的,其中在立宪制国家中法律与执法者的德才一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在没有立宪制的非宪政国家,政治权力高于法律,执法者的德才与法律是分离的,违法行为就比比皆是。在立宪制国家有法律制衡,在非宪政国家只有凭借自律或者权力的制约。前者具有理性,科学性,后者却是任性、盲从。然而,无论怎样,只要存在本质意义上的君主,国家人格化,那么国家管理的人治化就是不可避免的必然途径。国家理念的发展就是要从人格化转换为非人格化,分化为独立的、实体的、平等的权力机构,单一个体化国家机体变成复杂的组织化国家,它的统一在社会之中而不在国家自身,不是在君王手中,而是在民众之中。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国家是社会功能发挥的重要组织,而不是通过市民社会发展为国家。国家不是自在自为的永恒存在,永恒的只是人类社会。社会的生命在于和谐,和谐的机制在于公平,公平的实现有赖于监督,所以,不朽的只有监督权力。独立监督权力是保证国家权力不会侵害或者无视、脱离社会的决定性制度。因此,国家权力不仅要分化为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权力,而且为了使国家回归社会,统一于社会,还需要一种准国家权力组织,就是独立监督机关。它在国家权力和民权(人权、社会权)之间平衡实现一种社会的和谐,社会组织的自我调整。这样,国家权力不会成为统治工具,人民权利不会破坏国家机器,国家与人民之间才能形成一种协调关系。如果说三权分立是基于人权保障而高于君主集权,那么四权组织则是基于民权保障而高于律权。因为社会以人为本,人道才是不朽的真理,法律在人道的法精神之下。对于道学文化的骨干《周易》的认识正是如此,《周易》是最典型的象思维理论。这种思维具有宗教意义,也是不朽的,是国家理性的支持。
2)宗教和国家在本质是有相同的地方,但是二者作用的领域是不同的。不能让宗教统治国家,国家也不能没有宗教的支持。国家需要信仰作为公民的共同精神支持,否则公民就是涣散的,社会就没有共同的底线。
3)黑格尔合理划分了国家和宗教的界限,但是将国家宗教化、神圣化,这是一种错误。国家与宗教的统一不是在于国家本身的神化,而是作为国家主人的个人需要宗教理念,这却是另外一回事了。
【小结】
黑格尔认为国家法就是伦理法,就是国家实定的法律,是经过国王同意,立法者制定的具体法律制度。这种法律是规律和真理,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执法者只要依法办事就可以实现法律的目的,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公民的幸福。国家是在家庭(个人)和市民社会之上的实体组织,个人和市民社会都以国家为最高的依据和最后的归宿。国家是理性的,个人自由和集体权利都是不重要,。因为它们都不是理性的存在,都没有神性,都不是上帝的代表。国家的形式就是国家法,国家法的具体内容就是法律和权力。显然,这是一种一厢情愿的法律,是一种纸上的法律。掌握执法权的官吏就是君王意志的执行者,最好的权力在君王手中或者在一个个执法者手中,这后者是更加恶劣的制度,正如今日中国的一个个地方土皇帝一样。在君王多了的时候比就是一个君王还要危险,这是人治的公理。黑格尔也看到了这一点,所以他需要君王的绝对权威。但是君王的世袭导致君王的腐败,这个国家势必会经常陷入混乱和野蛮。这是危险的局面,不是国家长治久安之策。事实上国家法与市民社会法可以互相补充,这样的法制也许合理些。只有这样,国家法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成为科学的理性的真理的表达者;这样的国家法才是民众需要的、现实的、可以实行的。这种国家发才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谐和人道的法;才是真正合法的法。否则国家法还是不法的,这种不法的法随时可以从根本上毁灭国家制度自身。
(三)国家制度
1、【原文】每一种权力都敌视和害怕其他权力,反对它们像反对邪恶一样;它们的职能就在于互相抗衡,并通过抗衡而造成一个普遍均势,可是决计不是促致一个个有生命的统一。殊不知唯有概念在本身中的自我规定而不是任何其他的目的和功利,才是各种不同权力的绝对渊源,而且正因为如此,国家组织自身才是理性的东西和永恒理性的图像。…如果各种权力,例如通称的行政权和立法权,各自独立,马上就会使国家毁灭,…;不然的话,即如果国家本质还保有着,一种权力使其他权力受其控制的斗争首先会促成统一,不论其性质如何,从而使国家的本质的东西和存在得到挽救。【28】
【剖析与批判】
1)国家权力组织独立是权力统一的前提,国家权力组织与国家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国家不是生命性组织,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的,具有可变性。虽然国家需要权力,但是权力的模式不仅仅是国家组织这种唯一形式,各种权力的渊源不在国家概念之中,而在人的权利之中。以为国家理念是各种国家权力的支持,这是逻辑的而不是理性的和真实的思想。
2)国家权力的分立不仅不会导致国家的毁灭而是带来国家的发达和富强。当然,不是说权力分立一定比权力统一好。而是说,权力分立才是权力统一的基础,正是独立自主的权力组织存在才有负责的执法者和权力组织。这种负责的组织才是法律组织,才是科学的。否则,将权力者理想化和把国家神圣化都是不现实的假设,完全是没有科学依据的和事实支持的。
3)国家权力之间的抗衡恰恰是公民自由的空间,只有在这里公民才可以寻求法律的公正。否则,完全信任任何一种权力带来的结果往往是无法挽回的不公正。这样公民就成为机器而不是真正自主的人,被动的得到的公正不是真正的公正。另外,以为只有靠统一的强烈才能带来权力斗争的结束,这是一种幻想。因为,这样不是将斗争赋予理性而是赋予掌权者的任意的强力或者国家的霸道。这是不和谐的,是反理性的,是邪恶的根源,也是国家专制和战争霸权的思想渊源。
2、【原文】国家的各种权力固然必须加以区分,但是每一种权力本身必须各自构成一个整体,并包含其他环节于其自身之中。…如果相反地各种差别是抽象而自为地存在着的,那么,分明是两个独立自主的东西就不可能形成统一,而必然要发生斗争,其结果,或者整体崩溃了,或者借助权力统一重新建立起来。…如果人们惯于谈论三权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话,那么其中第一种相当于普遍性,第二种相当于特殊性,但司法权不是概念的第三个环节,因此概念的固有的单一性是存在于这些领域之外。【29】
【剖析与批判】
1)黑格尔反复解释权力统一的理由,认为国家权力不能分立,权力的独立性不存在。不是独立的存在不能统一,恰恰相反,只有独立存在才能真正统一。我们不谈论他的政治态度,只看他的思辩逻辑是否可以自圆其说。固然,在一个充满矛盾的社会中,国家作为一种强力组织以维护一个民族的存在强大发展和稳定是很重要的。因为历史上没有一个弱小的国家可以立足于世界,往往被他国欺负。但这是人类野蛮历史的象征,只能说人类史不是真正的文明史,却不能因此赋予国家绝对的理性以及绝对的合法性。否则,这个国家对外也许是强大一时的,但绝对不可能是持久的,也绝对不会给人民带来真正的幸福和自由。因为侵略他国带来的强大是反人类、反人道的,毫无理性可言,更不是什么科学真理。人类本身是在非矛盾或者无矛盾的世界中生活的,矛盾世界实质上才是一种是假象。认为矛盾是绝对的本质的形式,这是一种肤浅见解。固然社会表象中充满着矛盾,似乎事物在对立统一中发展,但是还有不变的世界,还有无的大道世界,这些世界才是人的本质,是人类身心合一的真理世界。我们只有关注这个世界的人类,人才成为真正的人。国家不是有机体,而是一种相对的形式,虽然有理性的内容,也还有非理性和反理性的因子。这是我们必须正视的。国家权力只是国家组织的必要形式,完全可以独立,不需要成为统一的王权的附庸;不需要某个英雄的变革重新制造国家的统一;不需要战争完成新的统一。所以,和平是人类在文明中得到的,这样的和平才是人类精神的真正胜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