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债权作为一种以现存利益为基础的财产,逐渐发展为一种重要的交易对象,而且债权的转让成为投资流动化所不可能缺少的要件。正是由于债权广泛地进入流通进行交易,才进一步刺激和增进了交易的繁荣和投资的发展。所以,近代和现代大陆发系国家不仅承认债权让与,而且积极鼓励这种债权让与的行为。为了扩大债权转让的自由,近代民法废除了对债权让与的许多限制(如早期法律禁止债权受让人超过其所支付代价向债务人为请求,但现代法律均废除了这一限制)。正如英国学者阿蒂亚所指出的,“在现代法律中没有阻止合同当事人将他们现存的合同权利转让亦即过户给第三方的规定。而且,转让所必须的各种手续也一直是比较简单的” 。
现代社会中发生了大量的(由企业间供货、建筑、服务而引起的)贸易应收
款的转让、(由消费交易引起的)消费应收款的转让和(由与政府机构或公共实体的交易而引起的)主权应收款的转让。由此产生了保理(国际保理) 、福费廷 等新型的业务,这些业务在实际的运作中需要法律的保障,而它们的法律基础往往就是债权的转让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债权的转让这一债权的利用方式在现实社会中的运用是相当广泛的,是债权利用的基本形式。
(二)债权证券化——债权广泛利用的方式
债权证券化是权利证券化 之一种。权利证券化除了债权证券化 之外,还包
括物权证券化 和股权证券化 。权利证券化产生的原因在于民法关于债权、物权、股权的一般规定不足以应付经常处于流通状态的权利,因此将权利记载在证券上,外观化地体现各关系人的法律地位,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同时也加强便利权利的行使。韩国有学者指出,权利证券化是商法的重要特色之一,体现了促进企业活动的安全和迅速化的理念 。
至于债权证券化,按照史尚宽先生的看法,是为了扩大债权让与之自由,并
促进其安全性之目的而创设 。普通的债权转让,由于其存在于特定债权人之间,依民法规定进行债权让与受有一定的限制,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感不便。现代商品经济要求债权能迅速移转,形成流通。将权利结合在证券上,让与证券发生让与权利的效力,让与证券极为方便,反复让与既形成流通 。因此,普通债权较之证券化之债权,其让与性尚不免有逊色。就安全性而言,普通债权让与之安全性,因受让人得完全取得债权而受保障。第一应不受让与债权之成立、存续及内容上之瑕疵之影响,第二应不受流通中瑕疵之影响。于此,民法就指名债权为重要规定。即债务人惟得以受通知时所得对抗让与人之事由对抗受让人,似此尚不足以充分保障指名债权让与之安全性。惟证券化之债权,始可达此目的 。由于证券化之债权无论从让与性还是安全性方面来说均比普通债权之转让更具优势,满足了那些经常转让的债权的需要,节省了交易成本,方便了商事活动,为债权流动和广泛的利用奠定了基础。各国法律也非常重视对证券化债权的规定,《澳门商法典》甚至将债权证券专门作为一卷(澳门商法典共分四卷,债权证券为第四卷)来加以规定,足见证券化之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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