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修订:直线型程序设计思路——质疑我国的重审制度
陈伟评
【关键词】直线型程序设计思路;重审制度;程序正义原则;法官独立原则;效率原则
【全文】
笔者曾在《死刑复核制度新探》(参见:光明网论文发表交流中心)一文对发回重审提出质疑,并提出了在理论上会存在这样的“合理合法的程序恶性循环”:死刑案件可能拖延时间长,甚至出现案件在地方法院和最高院连续性、相互地传递,即“最高院不予核准发回重审——重审——最高院不予核准发回重审——重审”无止境的恶性循环。并提出理论依据。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直线型程序设计”的思路。
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对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审议。其中有这样的一条规定:申请再审应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对此新华网的评价是: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多头申诉,反复申诉,人民法院重复审查;此外,让原审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进行自我纠错,较为困难,这也正是造成“申诉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而这一规定,客观上也造成了当事人对原审人民法院能否公正处理的不信任。笔者认为单凭这样的规定并没有能够解决第二、三个问题,只能解决第一个问题。具体的讲,要解决第二个问题尚需重审制度的配套规定。
基于此,笔者引出了对我国重审制度的思考。
首先,笔者认为有必要先介绍自己设想的直线程序设计思路;
(一)直线型程序设计原理:
原理1:程序设计应该坚持直线型路线,反对不必要的迂回。
原理2:当实践中的程序本身出现问题,即与法律规定的程序相违背的时候,应该允许程序的退回,也即退回错误的点上,并以此为原点,继续前进。
(二)直线型程序设计存在的依据:
1、程序正义原则:程序正义体现的是给予原被告充分、充足、完整和公正的程序。在法治国家里,诉讼法基本上能够规定一套体现程序正义的程序。但是,这只是抽象的规定中的程序,更重要的要能够在实际当中具体应用,让这样的程序去指导实践。在这样大的程序之下可以细分很多一个个子程序。子程序是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它们共同构成诉讼程序这样一个有机整体。其中的一个子程序走错,或者有丝毫的不公正,相信我们将很难以接受诉讼最终的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