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论2007年:代表议案“入法”的法治意义和标本价值
胡健
【关键词】代表议案;提案;
立法法;立法公众参与;部门利益
【全文】
为解决当事人“申诉难”和“执行难”的问题,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近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对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不仅是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和民事执行程序和重构,更在于这部草案并非闭门造车的产物,而是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为基础所起草的。
根据
立法法的规定,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人大代表来自于人民,代表着人民,承担着民意代言人的重要职责,这是
宪法赋予的身份,更是人民寄托的重任。因此,人大代表依法提出议案,把民众意愿上升为国家意志,既是代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也是民众参与立法的重要途径,使法律真正体现民情、反映民声、集中民智,这更是人民主权的应有之义。尽管此次提请常委会审议尚不是“原生态”的代表议案,仍然经过了法制工作机构的“加工”和“把关”,但代表议案直接成为法律草案的“基础”,仍然有着不容忽视的法治意义和标本价值。
首先,代表议案“上会审议”进一步凸现出人大代表的立法技能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升,责任意识和代言“本能”进一步强化,代表议案在整个立法程序中也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从
立法法的规定和法学理论上看,代表议案可以成为立法的“源泉”和法律的“母本”,但自1979年以来,还从没有代表联名提出的法律案被列入立法议程审议通过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长期以来代表议案的数量与质量不容乐观。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仅收到代表议案61件,且其中只有33件作为议案处理,另外28件由于过于简单、尚不成熟或者缺乏可操作性被作为建议处理。此后,代表议案数量逐年增加,并于2004年到达了1374件的历史最高点,但质量并不尽如人意,最终只有641件作为议案处理,合格率仅为46.7%。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进一步深化,代表责任意识和履职能力不断强化,代表议案的质量不断提高,2005年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991件代表议案没有一件被转为建议;而2006年、2007年的代表议案,内容更加完整、规范,案由、案据清楚,绝大多数议案有具体方案,许多法律案有法律草案文本,有的还有必要的说明。人大代表为民代言的职能进一步凸现,立法技能和法律素养进一步提?硪榘冈谡隽⒎ǔ绦蛑幸卜⒒恿嗽嚼丛街匾淖饔茫涸诹⒎ü婊图苹谋嘀浦校硖岢龅姆砂甘侨范⒎ㄏ钅康闹匾谰荩辉诜刹莅钙鸩荨⑿薷墓讨?代表议案文本内容和代表提出的意见更多地被吸收到法律草案中来;在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相关议案的代表被邀请列席会议,参与对法律案的审议,进一步表达意见,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因此,此次代表议案成为法制工作机构起草法律草案的重要基础,看似偶然,却正是代表议案质量不断提升的大背景下的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