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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律师法的霸权条款

  第三,“特许律师”有损单位利益。这些兼职的“特许律师”成天在外办案件,你听说过有少发过他(她)们工资的吗?你还听说过他(她)兼职律师赚的钞票有交给单位或和单位分成的吗?
  第四,有损学生利益。大学从事教学的教师,因为头上的光环,做律师一般卖点还可以,生意一般也会比较兴旺,而且法院等部门也和学校一样是双休的,而且当事人、法官也不会瞅着你没有课的时候来找你,因此,占用上课时间就在所难免了,有些学生甚至一学期都难得见上老师几面。笔者就有老师外出,让其脱产研究生为我们在职研究生上课的经历,当时那个可怜的研究生比我们给赶下讲台了,呵呵。
  第五,有损司法公正。坐在审判席上的法官,说不定就是坐在下面做律师的某某教授的徒子徒孙,能不被其左右吗?就算不是其徒子徒孙,也想借此机会谄媚一下,打开通道去其手下混张文凭呢(换了是我坐在审判席上,说不定也会把持不住的,呵呵)。曾听一位师兄讲过一个例子,一位名牌大学法学院的权威民法教授代理一个案件,台上审判的法官仰慕其日久,当庭问这位权威:“教授,您认为这个案子应该这样判合适?”当时师兄讲的有名有姓,很明确,反正我是信的。国人本身大多尊师重教,而且崇尚权威,换了台上的法官是我,就算在台上不问,休庭后也是会如此问的(是不是很虚伪呀?呵呵),而且也会对教授的意见言听计从的,就算判错了我也不会没有面子呀,连某某权威都这样说,何况我之流呢?的确,在我辈从事法律工作的小人物眼里,有时候权威就是法律的化身,一不小心,仅有的一点自负或自尊在权威耀眼的光芒下,便溶化了。
  “特许律师”的弊端应该不仅上述五个方面,在此就不一一列举了。但是对“特许律师”的好处,除了特许律师本人能获取外,我实在是想不出还有什么。
  立法机关的官员们,如果象阿扁试图推动的来个全民公投,我想除了那些“特许律师”和虽然不是“特许律师”,但是符合申请“特许律师”,或者目前不符合申请“特许律师”,但有志于从事“特许律师”,而且在努力创造符合申请“特许律师”的人外(当然包括其亲友),绝大多数人是不会同意什么“特许律师”的。
  “在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律师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多数委员认为“特许律师制”有损社会公平,建议取消。委员们建议统一律师执业准入制度,以确保律师人才的选拔和社会公平。”(参见http://www.chinalawinfo.com/fzdt/xwnr.asp?id=19496)应该说,立法机关的官员们也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然而中国的事情,在没有公布之前,是不能让人置信的,即使是公布了,也可以朝令夕改,或通过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改掉它,中国特色嘛,法律在这特色体制之下,能例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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