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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神明在审判

  认定事实,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或许,穷极事实的真相,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期待智慧的“所罗门”或者英明的“包青天”出现,就是这种情结的一个寄托。但所罗门和包青天也不是“神”,也不能保证发现一切真相。我们在《十二怒汉》中反复听到的一个词就是“事实”(fact),但事实到底是什么?如果不同的人认为的事实版本不一样,当法律上出现的“事实”违背了你的直觉,甚至与“客观事实”不符,该怎么办?影片中有位陪审员只是说他觉得被告人就是杀人凶手,可是却根本说不出所以然来。或许,他只是认为被告人杀人是不容置辩的客观事实。但问题是,真的存在一个我们认为的客观事实么?即使有这样一个事实,如何发现呢?发现事实,对神而言易如反掌,对人类而言却难上加难。《圣经》记载亚当和夏娃偷吃了禁果,神对他们进行了审判,几乎不需要什么证据,因为神已经看到了一切,审判就是公正的。在蒙昧时代,神明裁判曾经盛行一时,人类把证明的难题交给了无所不知的神。但自十二世纪欧洲逐步废除神明裁判后,为了确立世俗审判的权威,陪审团才开始发挥功能。当这群外行人掌握着认定事实的绝对权力,如何向法庭展示“事实”并说服他们确信,成为了当事人的难题。事实并不一定非黑即白,真相也并不一定都能发现,认定事实成了陪审团“艰巨的责任”。其实,就算是法官审判,同样也面临着这个问题。
  证明制度,是一种认识论的宿命,也是人类审判的必然选择。在莎士比亚的《哈姆雷特》一剧中,观众以开始就看到了国王被毒死的过程,但是,吊诡的是,整部戏却是围绕着国王暴死之谜展开的。有人会说,国王怎么死的,不是一目了然么?对不起,那是你看到的,戏中人怎么知道真相?你成了《哈姆雷特》故事的神。没有人会跑上舞台去跟演员说明真相,也没有神来向法官告知事实。神缺席了,事实就不会是不证自明的。法律上的事实,既然没有先知来查明,就只能通过证明来展现,而证明只有运用证据。以证据规则为主要内容的证据法,就是人类在无法穷极真相时的制度设计。男孩到底有没有杀父,最后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为了认定事实而互相说理的过程。影片中案件的证据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份证人证言的可靠性已经受到严重挑战,要证明案件事实就需要依据间接证据的严密推理和逻辑链条。没有了神的指示,人类承担起了这个责任。审判,把所谓的客观世界与法律世界区别开来,把对事实的认定彻底演变了一个证明的过程。
  最后,被告人无罪获释,但我们依然无法断定那个男孩是否杀害了他的父。正如当年辛普森被判无罪之后,人们依然无法确知他是否真的是无辜的。观众可能还记得,在辛普森案中,控方的证据远比本片还要来得充分,但是被誉为“梦之队”的辩护律师团巧妙地抓住警方取证时的瑕疵,提出了“合理的怀疑”,如同用一根针扎破了控方的气球,实现了绝地反击。辛普森一身轻松走出法院大门的时候,有些人实在不理解,为什么辩方使这样一个绊马索,控方就会一败涂地呢?熟悉英美刑事诉讼和证据制度的人可能知道,这一切,与无罪推定、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据规则等有关。基于被告人面对国家追诉机关时天然的弱势地位,基于“平等武装”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法律赋予被告人程序上的权利,以实现公平的对抗。在无罪推定的原则下,被告人被假定为无罪,控方必须承担证明其有罪的责任,而且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交叉询问、非法证据排除、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严格的规则限制了很多可能误导审判的证据,尽可能保障无辜者不被错误定罪。在影片中,有一位陪审员面带愠色历数被告人的种种前科,以此断定被告人杀了父亲。在证据法上,这其实就是一种典型的品格证据,根据品格证据规则,基于被告人前科或类似行为作出的推断是不被允许的。请注意,影片中的陪审员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性格和想法,他们也并不是道德上的完人,甚至有些人还抱着偏见。一位陪审员的话道破天机:“他们都是人,人难免会犯错”。陪审员的弱点,代表了普通人的弱点,他们犯的错误,是任何人都可能犯的错误,而制度以一种规则的力量,避免了个人意志、认识和能力左右审判可能带来的灾难。诚然,没有这些程序规则和证据制度制约事实认定者,把被告人送上电椅的时间会短很多,司法的效率也会大大提高,但人类的良知可以经受拷问吗?严格的证据制度,不仅降低了事实认定的错误几率,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分担了事实审理者的道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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