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联邦制国家财政自治的国际比较

  联邦税收在2003年有1.8597万亿美元(构成国家总收入的55.6%)。它们来自于对所有个人所得和企业赢利,社会福利事业,烟草、酒类,石油、高档地产,赠与和许可证等所征收的税费。与之相对应,各州有自己的税费收入,高达7677亿美元(构成州总收入的23%),种类繁多,不胜枚举。名列前茅的是地产税和营业税,各州几乎都在征收;同样还有所得税,依联邦之葫芦而画瓢;最后还像联邦一样,有机动车税和机动车消费税。就这些税收进行比较是很难的,根本就没有各州一致的形式。
  各州和地区财政自治的限制规定在联邦宪法、各州宪法、各州法律和地区条例中。当人们一旦不实行《国内税收法典》中所列税种(以及有关的税源)时,联邦税务机关对此不能施加任何影响。由于一个州或一个地区征收了某种税费后相应的联邦税费就要减免(tax deduction),在美国,人们甚至可以说次国家实体的财政自治具有实质上的优先地位。一幅清晰的图画被“搞花了”,无论是各州还是各地区都从政府间的财政转移成果中分得一杯羹:第一次从联邦、最后一次还是从联邦以及从它们所属的州。这些转移支付包括:财政援助(grants-in-aid)、较高层次的税收分享(shared taxes)、免税物品的税费代收(payments-in-lieu-of-taxes)、专项信贷和预支(contingent loans and advances)、完成另一级政府项目后的费用返还(reimbursements)以及所有其他的全部或部分财政由自己筹措者完成任务后从别的一级政府所获得的补贴(categorical grants)。从某一时间开始,人们就忽视了一点,这样的财政资助在一个广泛应用范围内还有一个很少受约束的补贴(如对家庭、教育和培训),也即固定拨款(block grants)。
  尽管有这种垂直的转移支付,美国根本不了解财政平衡的机制和制度,它有着特殊的功能——像在德国——在于使成员国的生活水准相互平等。虽然美国各州的税收能力有着可观的差异(1994年的平均税收能力在内华达州的141%和密西西比州的71%之间波动),但一般意义上,美国仍属于联邦国家中少数一国内经济和社会差异较大而其益处和所激发的活力大于其损害的国家。美国充斥着机会、思想灵活性和内部移民性。有人形象地将美国联邦国家制度描绘为“巴士联邦主义”(bus-ticket federalism)。
  乍看起来,联邦、州和地区的财政政策直接提供了很高程度的财政自治,特别是这一政策没有预先设定财政平衡制度的目标就是消除差异。不过,这种观点需要更正。真实情况是,下级政府财政组织方式属于极大损害联邦对州和地区之间以及州对其地区之间关系的方式,限定用途的财政补贴(categorical grants)是一种义务或责任,部分作为联邦计划,部分作为各州计划,便于分清责任和计算,当据此对任务共同课税时,就成为有关各级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传统上联邦主义的分责和分权不会产生对处于较高地位的外财政事务的阻碍作用。美国是金融相惠关系的主要典范。对于这种金融的对外信誉,各州和地区总是——同时也是徒劳地——试图反对。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