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联邦制国家财政自治的国际比较

联邦制国家财政自治的国际比较


汉斯-彼得 施奈德 甘超英译


【关键词】联邦制;财政自治;比较
【全文】
  对澳大利亚、加拿大、瑞士和美国财政政策进行分析的中心问题是,上述联邦国家中的联邦成员(单一国、省、州、邦、联邦属土)和地方在收入与支出上多大程度上独立于中央政府。[1]因此,首先看到的是这些主体税收自治的范围和界限(有关立法权限、收益分配主权和行政管理权限),由此确定必须在单个税种间作出区分的制度比较的基础何在。还要考虑到附条件的中央政府补助(grants),及此种补助对这些主体的财政措施与决定权——如不充足课税权——的裁量空间最弱和最强的限制。因此,这就要对以前和以后联邦成员总的收入形势进行研究。
  只有实例可以解释一种财政平衡(Finanzausgleich)的程序和手段的问题。这出于数种理由:第一,在一些国家中只有垂直平衡的形式。平行平衡机制(如德国基本法第107条第2款的州财政平衡)在世界上通常很少见。第二,一个地方财政平衡的种类和方式能够说明联邦成员和地方实体财政自治的范围和界限。第三,在有一些国家中,尽管成员国间实质性差异巨大,人口数和经济实力各不相同,但却不存在为达到财政平衡而进行成员国生活指数的调整机制。因此第四,存在平衡计划的地方,其平衡制度如此复杂,因而也许只能以个案专题对其进行阐释。最后第五,这样一种研究不是平衡水平的比较,因为有关的平衡参数很可能互相背离:当德国人均税负相当平均时,其他国家的人均税负却由其成员实体的需要所引导,为这些实体的人口数、国内生产总值(BIP)、增长率或失业率所引导,更可能综合地为这些或其他指标所引导。
  澳大利亚
  1901年,澳大利亚共同体的六个原英国殖民地通过一个联盟条约成为联邦国家,后又有两个地区——北部地区(1978年)和澳大利亚首都地区(1989年)——成为独立的成员单位。由此就有六个自治的行政区域。澳大利亚有2100万人口,居住在77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率在3.5-4%之间;2004年的人均国民收入接近43000澳元(32000美元)。[2]
  1900年宪法51条第2款将有关税赋领域的一般性立法权限授予了联邦议会。最重要的全国性法律是《所得税法》(Income Tax Act, 1986)、《所得税估算法》(Income Tax Assessment Act 1997)、《偶然所得估算法》(Fringe Benefits Assessment Act, 1986;非报酬性偶然所得被列入纳税范围,属于一种赠与税)、《营业税法》(Goods and Services Tax Act, 1999)以及大量关税与消费税法(Customs and Excise Tax Acts),其中最近通过的主要是有关能耗方面的税法。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