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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下)

  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主义的完善
  要使我国民事诉讼的辩论主义得到完善,首先要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显然,通过司法解释导入辩论主义这种“旧瓶装新酒”的方式是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辩论主义与现行民事诉讼法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决定了必须通过修改现行民事诉讼法才能为辩论主义的完善提供足够的制度空间,一劳永逸地消除现行辩论主义的合法性不足的先天性缺陷。
  通过理论借鉴和改造,构建我国的辩论主义理论体系并以此改变法官职业思维,是完善我国辩论主义的另一个必备前提。构建我国辩论主义理论体系首先应当移植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普适性原理,如实体形成面和程序推进面上采取不同的运行机制的原理、私权自治理念和自我归责原则、防止突袭性裁判原则等。同时,还应当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辩论主义适用的理论方法,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解决辩论主义适用的事实范围的理论方法。上文已经指出,从要件事实出发将事实区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并将辩论主义适用于主要事实的理论方法,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和较 强的可操作性,可以引进这一理论方法以解决我国辩论主义适用的事实范围问题。不过,要件事实以及主要事实是介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概念,对要件事实的提炼和对主要事实的界定,都离不开本国的实体法背景。结合我国的实体法规范,对不同类型案件的要件事实和主要事实进行分析和探讨,应当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进行理论构建的同时,通过法学教育和职业培训向法律职业群体尤其是法官职业群体灌输辩论主义的基本理论和适用方法,改变他们传统的诉讼思维模式,可以有效实现理论和实务的对接,为辩论主义的实施提供思维上的配套。制度层面的完善包括两条途径。一条途径是,对现行辩论主义本身进行修改和补充,具体说来:
  (一) 明确而充分地排除辩论主义在涉及身份关系的诉讼中的适用。一种方案是参照日本、韩国等国的做法,就离婚、收养、赡养、扶养等身份关系诉讼的审理制定单独的人事诉讼程序法或者在民事诉讼法中将人事诉讼程序单列,实行职权探知主义。另一种方案是参照德国的体例,在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辩论主义的条文之后附上例外规定,逐一排除辩论主义对于身份关系诉讼的适用。除保留《证据规定》关于当事人对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能拘束法院的规定外,还应当规定法院可以考虑未经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以及依职权调查收集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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