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探知主义转向辩论主义的思考(下)
翁晓斌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长期奉行职权探知主义。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通过司法解释初步确立了辩论主义。但是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存在诸多缺陷。克服这些缺陷并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必须建立起辩论主义的理论体系,改变法官职业群体的传统思维,并对现有的有关辩论主义的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和重构。
【关键词】职权探知主义;辩论主义;民事诉讼
【全文】
三、当前我国民事诉讼辩论主义的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在实体形成面上由职权探知主义向辩论主义的转变,迎合了我国社会转型对于新型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也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是对我国多年的积薪式的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的全面总结。但是,我国是在现行
民事诉讼法没有修改的前提下通过司法解释导入辩论主义的,而且在此之前缺乏充分的理论准备,由此决定了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存在诸多缺陷,主要的缺陷可以归纳为下面三点:
1. 合法性不足
在
民事诉讼法实行职权探知主义的前提下,通过《证据规定》导入的辩论主义和
民事诉讼法就必然存在冲突。由于这种冲突蕴含着两种诉讼理念和诉讼运行机制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和本质性对立,注定不可能通过司法解释的技术性处理而避免。不过,我国当前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的合法性不足问题的存在有其现实的合理性。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决定了不可能轻易地修改
民事诉讼法以满足现实的迫切需要,而现实的迫切需要又使得司法实践的运行机制不得不作出与时俱进的调整,于是局部先行的制度改革就成为了一种暂时缓解制度和现实之间的紧张关系的唯一可行的对策,并可以为以后的全局性制度改革提供经验。
2. 缺乏理论的指导和思维的配套
辩论主义既是一种诉讼制度,又是一套诉讼理论体系和一种思维方法。作为制度的辩论主义必须借助理论和思维方法才能得到有效实施和合理适用。在日本,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辩论主义适用的事实范围,答案是由理论提供的。日本学术界从要件事实理论出发,再将案件事实区分为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在此分类的基础上界定辩论主义的适用范围,由此形成了逻辑严整、内容精细、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可操作性的理论体系。这种理论又通过法学教学、法律职业培训以及理论和实务界的对话交流内化为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方法。正是有了这种从要件事实出发的理论和思维方法,日本的法院才能够在诉讼实践中妥当地解决辩论主义适用的事实范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