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怎么样,这次司法确定两个问题,一个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中央有主导权;第二,07、08年如需修改,是根据实际情况定的,并不是07、08年就是普选的日期。而后来实践证明在07、08年普选的问题上面香港社会达不成共识,这种情况下立法会也没有通过那个政改方案,所以就按照原先的附件1和附件2的大法来继续执行,这是第二次司法解释。
主持人:第三次是什么时候?
饶戈平:第三次司法解释是2005年的春天,董建华提出辞职,按照基本法规定,特首辞职,或者缺位的时候,要通过政治选举的办法产生新的特首,那么,新特首任期应该是一个新的五年,还是这个前任行政长官的剩余日期,关于这一点,香港社会对基本法的理解很不一样,有各种争论,如果这个争论发展下去的话,就很可能影响到新的行政长官选举,因为当时选举委员会的任期是有时间限制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这个继任长官的任期问题再明确的解释,这种解释责无旁贷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责,他有这个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立法的原意,根据基本法的一些条文认为,这个新产生的行政长官,是对于前一任行政长官一种继续,是完成他所没有完成的任期。而且一届选举委员会所产生的行政长官只能是在这个选举委员会的年限范围之内,不能超出前期委员会存在的年限,比如说2000年到2005年这个选举委员会,他们选举产生的行政长官,只能带领五年,他不可能去推选出一个从2006年开始任期,这也是一个依据。所以根据这样两个方面,人大常委的解释认为,新产生的行政长官是对前任长官任期的一种继续,属于剩余任期,因此他的任期不应该是一个新的五年,而是两年,因为董建华已任三年了,这样就平息了当时围绕继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年限问题的争论,保证了继任行政长官选举的正常进行,也就达到了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
这三次解释使香港民众了解了这么几个问题,一个是谁有权释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解释权的地位和权利这一点明确了。因为在香港是实行普通法,他们的法律不是由立法者来解释,而是由法院来解释。所以在他们看来法院的解释,包括对基本法解释,那就是最高的解释。但是基本法是我们中国国家最高权利机关之间的,而我们基本属于大陆法,在大陆法,或者在中国这种法制体系,我们是由立法者来解释的,所以通过这三次试法,确立了基本法早已规定的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对于这一点香港的民众也好,法院也好,都已经不成异议了。 第二点,就是平息了对基本法解释的一种社会争论和一种不动荡因素,平息了这些争论,达到了促进香港社会稳定的效果。第三个就是保证了对基本法的正确理解和实施,所以我想这三次释法还是很必要的,成功的和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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