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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解释基本法以平息争议

  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有三次解释,这三次解释请您给我们回顾一下,有哪些比较有经典意义的解释?
  饶戈平:大致是这样的,在回归后不久就发生了一个居留权,就是涉及到香港居民内地子女进入香港的问题,法院在当时审理的时候认为凡是香港居民在内地子女都应该合法的成为香港居民,但这个问题后来经过详细的了解,包括了很大一部分的香港居民,在没有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之前,在内地所生的子女数目很大,大概有160万人左右,香港的总人口大概只有600多万,这些人如果说按照法院当时的判决,全部合法移民到香港的话,会增加香港社会发展的负担,增加社会福利、社会保障方面的负担,而这就影响了香港的稳定和发展。
  显然这一点就不仅仅是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涉及到中央的权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由人大常委会做了第一次司法解释:香港居民应该理解为是他们成为香港居民以后在内地生的子女,这个是可以合法的移民到香港来。至于说在这之前的,要按照有关的规定来执行。通过这个解释,一个是平息了围绕居留问题的一个社会争论,同时也保证了内地人口到香港,避免了对 香港经济和社会的一种冲击,这是第一次。
  主持人:那么第二次释法是什么情况呢?
  第二次就是涉及到对于07年的行政长官的选举,和08年的立法会选举的问题,基本法有两个附件,附件1和附件2,还有第3个附件,附件1是关于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一个规定,附件2是关于立法会议员产生办法的规定,这两个附件分别讲到在香港回归10年,就是到07、08年的时候,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关于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如果需要修改的话,需要经过立法会议员,就是拿出一个修改提案的话,需要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人的通过,经过行政长官的批准同意,然后还要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批准或者是备案。
  所以到07、08年是按照以前的规定,按照附件1、附件2的规定产生,还是加以修改?这种情况下香港的一部分人士就认为,既然45条和68条规定了职权,07、08年我们就可以普选了,就是直接选举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立法会议员全部用普选产生,这个事情香港社会有很多不同意见。
  在这种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二次司法,首先讲到行政长官的选举办法和立法会选举办法是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而政治体制改革的事务是属于中央管辖的事务,而不是属于香港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然后再解释07、08年是根据需要才来决定要不要修改,那么鉴于当时香港社会07、08年是否能够实行普选的问题有很大的社会争论,达不成共识,而且基本法刚刚实施10周年,从当时情况来看也不能够完全满足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原则,所以当时决定按照这种程序办,就是当时能不能够达成一种共识,需不需要修改,然后经过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以上的通过,经过行政长官的同意,结果后来香港政府设计了几个政改方案,这个政改方案没有得到立法会的通过,这样就按照原先附件1和附件2的办法继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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