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三次解释基本法以平息争议

  对这种行政主导制,香港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很好的理解,所以现在有的人希望能够扩大立法机关的权利,以这个来制约、限制行政主导的制度,这看来是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不符合立法原意的,这是一个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联系到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也就是说基本法第45条规定的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第68条规定的立法会议员的产生办法。
  中央在规定行政的同时,也考虑到香港民众的民主要求,来推动建民主政治,所以规定了一个普选的最终目标,但是普选的实现是要具备一些条件的,一是要符合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另外就是不能一蹴而就,要循序渐进,逐步推广,最终的话至少我们是在50年期限之内最终达到,不是说现在就马上实施。还有就是要照顾到工农组别,香港的工商业界,专业人士在香港的社会经济里面发挥了很大作用,需要有他们的团体产生的代表在香港的行政立法机构里面,在立法会里面占比较大的比重,这点必须照顾到的。
  所以只有符合香港的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和考虑到工农组别,这样产生的办法才能够最终达到普选的目标。而这些东西都是要靠实践,靠实际慢慢推演来执行的,而不是可能在几年之内,或者在很短的时间之内来实行的。所以我刚才谈到这三点都是在香港政治体制里面一些关键性重大的问题,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地摸索、推进。
  主持人:我们谈到这儿就说到了基本法,也有一个磨合期的问题,怎么顺利地渡过这个磨合期?您刚才说了要做一些改进,那在哪些方面我们还需要做一些改进?或者说我们人大在这方面做了一些什么样的努力?
  饶戈平:这个磨合期是这样,一国两制的实施是需要一个逐步适应过程,基本法也需要一个逐步适应过程,这个过程当然也可以理解为需要一种磨合。这个需要做的工作恐怕是多方面的,但是在我看来一个最基础的工作是要加深对基本法的学习、理解,要把握基本法的规定,特别是要把握基本法的立法原意。在这点上面基本法第158条、159条谈到了基本法解释和修改的问题,特别是158条讲到基本法的解释问题,因为法律的实施首先是要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如果做一种不正确的理解,甚至是一种曲解的话,就达不到正确实施的效果。
  在回归10年里面涉及到对基本法的解释问题,香港社会曾经出过几次小小的争论,在这方面按照158条的规定,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它有对于整部法律的解释权,同时香港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涉及到香港自治范围内的基本法条款时,也授权他们来进行解释。但如果这种香港法院的解释涉及到中央的权限,而这种解释的结果也可能影响到一个最终判决的时候,需要由法院通过特区政府来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来申请解释,这种解释是权威性的,法院在判的时候对涉及到基本法这些条款解释的时候,必须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