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享有取名权?
卜安淳
【关键词】姓名权;冠名权;取名权;
婚姻法;姓名登记;基本权利
【全文】
公民应该享有冠名权,即每个公民都应该依法享有自己的名称。一般来说,人的名称是姓加名的组合,所以学界称公民的这种依法享有自己的名称的权利为姓名权。公民依法享有自己的名称的权利(冠名权或姓名权)应该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说公民的这种权利应该属于基本权利,是因为这种权利如同人的生命权、生存权、自由权、受教育权等一样,应该是生而拥有的,即人只要来到人世间,就应该有一个属于自己的名称。
人有生命权,但生命并不是自己的物创造。我们不一定需要按某些宗教思想认为生命是上帝的创造物,但我们可以说个体的生命是各自生身父母的创造物。有点类似的是,人有冠名权,但人的名称(姓名)却基本上不是自己的创造物,而主要是父母的创造物。名称(姓名)与生命最大的不同,是个体生命只能由生身父母创造,个体的名称(姓名)却不一定由父母创造。还有,个体的生命一定是生身父母的共同创造物,个体的名称(姓名)则不一定是由父母共同创造。
2007年4月3日周永坤教授在他的博客上发一文,题为《孩子跟谁姓》。文中引述屈凌燕文章《独生子女下一代跟谁姓?》(《文汇报》2007年3月30日)中写的案例:杭州某男是家中独子,某女是家中长女,两人谈恋爱时曾约定,以后出生的子女姓氏跟女方姓。结婚后夫妻生下了一个漂亮女孩,但姓名问题一直没有解决。2006年下半年,女方私自到派出所为女儿报了户口,随自己姓。男方得知这个消息后,坚决要求改姓。双方矛盾愈演愈烈。最终,丈夫诉请离婚。法官考虑到只是因女儿姓氏问题起争议,双方感情尚未破裂,驳回了丈夫的离婚请求。周永坤教授认为,官司虽然结束,可问题没有解决。法官不应该回避子女该跟谁姓的问题。
在中国社会的现实生活中,这是个颇有典型意味的案例。孩子该跟谁姓?在男女平等的时代,这本来就是个问题,不是独生子女成婚后才应该重视的问题。但中国社会几代连续子女独生后,这个问题更显突出,由此引发的纠纷会越来越多。此案突显的一点,是如何给孩子冠姓。其实,由谁给孩子冠名,即谁享有给孩子取名的权利,也是需要重视的。这方面处理不好,也可能引发纠纷,引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