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经济法视野里国企治理模式“两权分离失灵”的探源与反思

  公有制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在可以预见的期间内都不可能把国有企业从竞争性领域完全退出。我国的民商法意义上的国企实际上是公司制的经济组织,应受《公司法》的调整,而不能再沿用传统的“三分法”。按照西方通行的公司法原理,只要是民商法意义上的公司,不管是什么性质,两权分离都是其降低成本、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现实优选方案”。(此处所说的“现实优选方案”,是与“理想最优方案”对应的。在经济学上,从产权目标实现的方式来看,资产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所有权与经营权重叠,是协调性最好的企业形式,即理想化的最优方案,能达到帕累托最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所有者的产权目标与经营者的行为目标是统一的,经营者就是所有者。但这种方案只存在于“理想之中”,在现实中由于所有者的能力、精力、时间有限,不得不委托专门的经理人进行经营,即两权分离,这虽然不是“最优”方案而只是“次优”方案,但由于它是“现实可行的”,因此成为普遍的选择。)
  但我们认为,改造为公司制之后的、民商法意义上的中国国企仍然不应照搬西方的公司法理论,仍然不适于采取两权分离之治理模式。为什么?因为,从理论的角度看,中国国企不具备西方实行两权分离的土壤,淮南淮北有别;从实证的角度看,中国国企的现状已经使“一切尽在不言中”了。这两个角度在前文已经分别详细论述过,故此处从略。
  
【注释】  刘大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博士后;李华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刘卫华,贵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1]刘大洪:《法经济学视野中的经济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10月第1版,第258页。
[2]李华振、刘卫华:《中国国企“两权分离”为何失灵?》,载《人民日报之中国经济快讯》2003年第37期。
[3]李明良:《证券市场国有股权管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
[4]彭万林、覃有土等:《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第3版,第267—268页。 
[5]覃有土:《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1版,第79页。
[6]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556页。
[7]列宁:《帝国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转引自彭万林、覃有土等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第3版,第269页。
[8]彭万林、覃有土等:《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修订第3版,第268页。
[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40页。
[10](波兰)W•布鲁斯、K•拉斯基:《从马克思到市场:社会主义对经济体制的求索》,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页。
[11](美)H•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05—109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