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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里国企治理模式“两权分离失灵”的探源与反思

  误区透析三:从委托代理论的角度看,国企两权分离建立在“双重代理链”的法律技术之上,而不是建立在“单重代理链”的法律技术之上。
  两权分离本身就决定了必须进行委托代理,即企业所有者作为委托人(被代理人),经营者作为被委托人(代理人),在二者之间形成法律上的委托代理关系。虽然法律上和道义上都要求代理人(经营者)必须忠实于委托人(所有者),但实际上,由于“经济人理性”的客观存在,经营者在决策和行为时首先考虑的往往并不是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而是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于是就产生了“代理风险”。这就是两权分离的弊端。代理风险是“不可避免的”,但能通过制度化的设计来“尽量减少”。[15]这就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对经营者进行监督的制度,如由董事会决定经营者的聘用、考核、解聘,由监事会对经营者和董事会进行监督,最后又由股东会对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进行最终监督,以及政府为了社会公益而要求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等等。
  如果仅仅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法条规定上看,中国对经营者的监督并不比西方少。但问题在于:西方的两权分离只在经营者一个环节上产生“单重代理风险”,而中国国企的两权分离不仅在经营者环节上、而且也在所有者环节上产生风险,即“双重代理风险”。(1)中国国有企业的“真正所有者”缺位,国企名义上是全民所有,实际上全民只是作为一个整体概念上的所有,全民不可能对国企进行有效监督;再者,全民也根本没有、或无法把国企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自己的“内化动机及任务”。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无论是家族集团还是机构投资者,其最终的“委托人”(即所有者)都是清楚的自然人。所以,西方的公司治理结构之链条中,只可能在一个环节上(即经营者环节)出问题;而中国却可能在两个环节上出现问题:一个是经营者环节,另一个是所有者环节。经营者环节出了问题,只不过是下游,可以通过迅速更换经营者来解决;而如果所有者环节出现了问题,则是上游、是根源,整个链条都有可能崩溃。[16](2)主管部门及其官员很可能缺乏真正关心国有资产的内在动力。国有资产虽是“国家所有”,但国家本身并不是一个象自然人一样的生命体,必须把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交由有关的政府部门及其官员去“代理”。在这个过程中,就会滋生腐败,使所有者环节的代理链也产生失灵的风险。(3)国家既是市场竞争的“裁判员”,同时又大量兴办国有企业、充当“运动员”之角色,这两个相互冲突的角色和职能集于一身,就有可能损害市场的“三公”(公开、公平、公正),导致“假球”、“黑哨”频频发生。
  误区透析四:从博弈论的角度看,国企两权分离是建立在“合谋型博弈矩阵”之上的,难以通过“囚徒困境”达到“纳什均衡”。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通过博弈论揭示了一个基本经济规律,即在经济活动中,人们之间的合作(合谋)较之人们之间的竞争,前者对人们的效益(好处)最大。因此,如果是一个只有两方参与的简单博弈关系,则二者之间的合谋能使他们的效益都达到最大化。但现实中的博弈往往都有三方以上的参与者,各方共同的博弈是一个“大”博弈关系,任何两方之间又会产生“小”的博弈关系,根据保罗•萨缪尔森的研究,这种情况下,任何两方之间的小博弈关系如果是合谋型的,则它们之间就会达到各自的效益最大化,但这样就可能损害没参与这个小博弈关系的其它方的利益。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就必须采取监督措施,把这些小的合谋型博弈转化为“囚徒困境”,[17]使之变成“不合谋”,从而维护大博弈关系达到各方共同的效益最大化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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