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对资本主义的剖析不可不谓不深入,也不可谓不正确。两权分离治理模式(不管是旧的还是新的)也都“曾”在相当的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国企改革的进程。但问题在于:两权分离作为一棵生长在“自然人所有制”土壤上的“桔树”,它移植到“拟制人所有制”的中国土壤上之后,会不会“水土不服”?中国的土壤里有它所需要的养份吗?会不会异变为“枳树”?“淮南”与“淮北”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无视这一点,就导致了目前我国国企两权分离治理模式“失灵”的困惑现状。
误区透析一:从产权初始界定论的角度看,国企两权分离是建立在“拟制人所有制”法律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自然人所有制”的法律基础上的。
西方的产权经济学家把自然人所有制视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波斯纳认为:“只有通过社会成员间相互划分对特定资源使用的排他权,才会产生适当的激励。如果一块土地为人们所有,他们可以排除任何其他人接近其特定的区域,那么个人就会通过耕种和其它措施来努力使土地价值最大化。” [9]因为,他们认为只有自然人才是具有意志的“生命体”,是“真实的人”,能独立进行意思表示,能维护自己的利益。而拟制人却不是一个生命体,它由自然人组成,是“拟制的人”,它不可能有自己的意志,所谓的拟制人意志也只不过是由有关自然人“假借拟制人之名而进行的自然人的意思表示”。在这个过程中,有关的自然人就可能操纵拟制人。
在拟制人所有制的几种类型中,西方学者认为国有制是最不能与市场经济兼容的一种典型。他们对国有制的质疑十分尖锐:“究竟为什么要坚持国有制?如果通过巨大的但一点也不能肯定会成功的努力使国有企业模仿私人企业的行为,而不用变成所有者,那么,这又有什么样的实际好处呢?” [10]产权大师德姆塞茨对国有制也不认同:“国有制则意味着只要国家是按照可接受的政治程序来决定谁不能使用国有资产,它就能排除任何人使用这一权利。我不想详细地检验国有制。” [11]阿尔钦更是激进地认为:“政府、公众或共同体产权的性质确实依赖于政府的形式,由于这些方面的确是如此含糊和不明确,企图在每种情形下正式地推演出资源配置的结果与行为是会受到阻碍的。” [12]总之,西方学者认为拟制人所有制由于“与市场经济根本不相容”,因此,适于西方自然人所有制条件下的两权分离也就无法适于中国国企。
当然,西方学者对以国有制为代表的拟制人所有制的上述尖锐质疑,是从其特定的思维模式得出的论断,并不足以成为我国国企改革的悲观论调。
误区透析二:从科斯定理的角度看,国企两权分离是建立在“外部性法经济学模型”的,而非从“内部化法经济学模型”中推演而来的。
“外部性”和“内部化”是科斯定理最重要的两个术语,它认为只有内部化所有制才能把权利和义务完美地合于一体,也就是把收益和成本合于一体,从而能激励人们以最小化的成本去追求最大化的收益,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而外部性所有制却把权利与义务割裂开来、把收益和成本割裂开来,让有些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却不承担义务、获取收益的同时却不支付成本;相应地,必然有另外一些人只承担义务却不享受权利、支付成本却不获取收益。这样一来,就会导致对谁都产生不了强烈的激励。据此,西方产权经济学家认为只有私有制才是一种最有效的内部化所有制,而国有制则是一种最典型的外部性所有制。
对此,德姆塞茨说:“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在于事实上它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合理预期。产权的一个主要功能是导引人们实现将外部性较大地内在化的激励。” [13]波斯纳则总结道:“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就在于产生有效益地利用各种资源的激励。” [14]他举例说,农民种谷物、施肥、立吓鸟的稻草人,当谷物成熟时,在两种所有制条件下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后果:一种是在内部化所有制条件下(即这块土地归这位农民私有),他拥有谷物的收割权,他就会在明年继续尽心尽力地在这块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努力,从而把庄稼种好。另一种则是在外部性所有制条件下,这位农民不拥有排他性的私有产权,别人就可以把这些庄稼收割据为己有,这将导致这位农民在明年不再努力耕种,转而倒退到原始的狩猎方式中去,或者也去抢割他人种的庄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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