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的行政诉讼中,“长期以来,行政法院在越权之诉中,拒绝审查作为行政决定的根据的事实错误。因为越权之诉目的在于撤消违法的行政决定,只能审查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不受行政法院管辖。” 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许多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不能截然划分,有时,法律规定某种事实的存在和性质,正是行政机关作出决定的法定条件。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判断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法院必须审查事实问题。因此,今天,事实错误也成为法院撤消行政决定的理由之一。虽然如此,对事实问题的审查,法院依然是有所保留的,并根据监督力度的需要,实行不同的审查标准,即最低程度审查(包括:行政决定的权限、形式、权力滥用、法律根据。);一般程度审查(包括:行政决定的权限、形式、权力滥用、法律根据、事实根据。);最大程度审查(包括:行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以及公共利益性。)
(2)对事实认定的尊重——行业自治性保障
如前所述,区别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的原因在于合理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在保障行政自主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效的司法监督。这点对于专业技术性强、自主性强的行业协会而言,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如何界定司法权对行业协会自治权的审查、监督范围,成为协调自治与法治的关键。对此,法国行政法规定对于同业公会的纪律制裁不服,应先经行业协会内部的大区理事会审查,不服大区理事会的裁决,可上诉至全国理事会。不服全国理事会的裁决,就“法律问题”方可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复核审诉讼。这一规定一方面表明法院充分尊重行业协会对专业技术性的问题的认定,另一方面体现出法院对法律问题享有最终决定权。对专业问题的尊重是自治的保障,而对法律问题的最终决定权则是法治的体现。
就长春亚泰诉中国足协一案而言,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应当在于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案,而在于应当在何种范围、何种程度上行使司法审查权,从而在保障司法监督的基础上,维护、尊重行业自治权。对于足球这一具有更强专业技术性的事务,应当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对于纠纷中所涉及的专业技术等事实问题,应当由行业协会最终认定,司法权不应进行干涉。而对法律问题,包括:是否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应当属于法院审查的范围。因此,就程序意义而言,原告的起诉应当被受理,而实体上原告是否能够胜诉,则取决于法院审查的结果。
如前所述,协调自治与法治的关系,是界定行业协会法律地位的关键。鉴于我国正处于社会变革与转型时期,中国足协这类承担公共职能的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仍不十分明确。一方面,许多行业协会仍然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在机构设置、人员配置、组织管理等方面缺乏应有的自主性与独立性,与政府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组织、职能混同的现象;另一方面,国家对各类行业协会的行为缺乏科学、健全的监管制度。因此,合理界定这类组织的法律性质,在保障其自治性、独立性的基础上,实施政府的宏观监控,从而实现公共管理由单纯的政府直接行政走向直接行政与非政府组织间接行政的并存是深化我国行政改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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