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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从长春亚泰案谈行业协会的性质与法律监督

  2、事实认定的尊重——审查范围的限定
  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实质在于合理划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由于行政的专业性与灵活性的需要,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对行政权所实施的监督是有限的,审查范围的限制,尊重行政自由裁量权正是这种局限性的体现。为此,各国行政诉讼中均存在“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别,并对其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对法律问题,司法权有充分的审查权,而对事实问题,司法权应在一定程度上尊重行政权的自由裁量性,这已成为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1)事实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实质——行政自由裁量权
  “在规范的三段论意义上,每一个行政行为的作出都是行政主体解释法律、查明事实、在事实确认基础上适用法律(包括考虑政策)作出结论的综合过程。因此行政诉讼理论习惯于把这个过程分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 即使在严格的法治规则下,对事实认定,法律也无法进行完全的羁束,行政的自由裁量权不可避免地存在着,而决定其存在的合理基础则是行政的专业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司法尊重。因此,“如果行政目标可以借助于来自专门经验的知识而予以实现的话,‘专家知识’(expertise)似乎就可以作为解决自由裁量权问题的方案而得到提倡。”
  在美国,法院认为“……司法审查中最基本的问题是确定事实和解释及适用法律。……任何行政行为都建筑在行政机关对该行为的法律结论和事实裁定的基础之上,所以法院主要针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审查。区别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它们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这是美国司法审查的主要原则。” “法律与事实的区别之所以深入到对行政行为复审的法律,可以从历史的角度作出解释,同时,它在行政法中也有现实基础。以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区别为根据的司法复审理论建立在法官与行政官分工的基础上,这种分工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专门职能。人们之所以希望由法院判决法律问题,因为他们相信法院对这些问题具有专门知识。但人们不指望法院对因行政裁决而引起的事实问题进行复审。在这方面,行政官拥有知识优势。” 因此,法律问题是法院的专长,而事实问题则带有很强的行政专业性,法院应当给予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一定程度上的尊重。“行政机关拥有专业知识的一切优势。如果法院要全面复审行政机关的裁决,它将发现自己在医疗学的迷宫中徘徊,或在秘密的药典面前蹉跎。” 虽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认识有所改变,“行政诉讼性质的改变要求法院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越来越多地要求法院复审涉及生命、健康、自由等个人权益的行政诉讼。……为了保护这些权益免受行政专制的损害,法院必须……对行政行为进行严格的审查。” 但为了尊重行政的独立性与专业性,保障行政的效率,区别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并适用不同的审查标准仍然是美国司法审查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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