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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与法治的协调统一——从长春亚泰案谈行业协会的性质与法律监督

  3、财政经费的独立性。行业协会财政经费的独立性是其自主性的保障。国家体育行政机关的经费来自国家财政拨款,而中国足协作为行业自治协会其经费的来源较为广泛。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10章的规定,中国足协的收入包括:会费、注册费、捐赠、财政补助、门票分成、出让转播权等,其财政经费的来源、结构和用途与国家财政和企业财政均有所不同。
  (三)公权力性,行业协会的宗旨和任务在于维护该行业的组织与纪律,主要按照公共行政管理的规则运行。概括而言,其管理方式主要包括制定规则,注册许可和实施纪律制裁三种。
  1、规则制定权 
  制定行业规则是行业协会实施自治的重要手段之一,中国足协作为足球行业的自治团体所制定的行业规则主要有:《中国足球协会章程 》、《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规程》、《关于在甲B联赛中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足球协会足球经纪人管理办法》等。这些行业规则是规范和约束其成员行为,维护行业秩序的基础。
  2、注册许可权 
  从事某一行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技术资格和道德标准,因此,进行资格审查、实施注册管理是行业协会的重要职能。如《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管辖范围内的会员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业余俱乐部、乙级俱乐部、女子超级联赛俱乐部、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足球经纪人以及俱乐部会员均须注册。《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管理条例(试行)》第8条规定:运动员必须按中国足球协会或会员协会的有关规定,申请获得比赛许可证,只有取得比赛许可证的运动员,方可参加许可证准许的各级各类比赛。《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6条第5项也规定:职业运动员应由俱乐部经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由属地会员协会报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只有中国足球协会批准注册的运动员,才具有职业运动员资格。
  3、纪律处分权 
  纪律处分适用于违反职业纪律的成员,这一权力是维护行业纪律的保障。《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条例》第3条规定,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可以行使处罚权。与其组织性质相适应,行业协会所拥有的纪律制裁手段主要限于剥夺其职业方面的利益,如警告、罚款、一定期间停止执业、剥夺成员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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