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体性,即行业协会的成员应包括该行业的全体人员在内。以中国足协为例,作为唯一的、全国足球专项体育社会团体法人,中国足协实行会员制,并根据我国体育法第29条的授权对本项目的运动员实行注册管理。虽然,该章程并未作出强制入会的规定,但是否具有会员资格决定着能否参加足球全国联赛,以及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因此,具有事实上的强制力。
(二)自治性,自治性主要表现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目的在于制约政府权力的直接干涉,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良性互动。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在性质、法律地位上不同于科层制结构中的行政机关,自主管理是其重要特征,由此决定了行业协会在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财政支配等方面具有一定程度的独立性与自主性。中国足协作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行业协会,在机构、人员、职能、运行体制、财政等方面都与国家体育行政机关相分离,这种分离正是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前提与基础。具体表现为:
1、组织机构的独立性。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各级体育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体育主管部门,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4条)。而中国足协则是从事足球专项管理的社会团体,其拥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与管理机制。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的规定,其组织机构包括:全国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专职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各专项委员会、纪律委员会、诉讼委员会、联赛委员会。这些组织通过行业内部选举产生,是构成中国足协这一社团法人的内部机构。
2、职能的独立性。在职能方面,体育行政机关与作为行业自治组织的中国足协具有不同的分工。根据我国体育法的规定,体育行政机关的管理应当致力于体育事业的宏观调控。其主要职能包括: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协调体育发展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制定国家体育标准和有关等级制度、学校体育设施和标准、制定有关体育公共设施的建设规划、奖励优秀或者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管理综合性的体育竞赛、保护体育设施和标准、维护体育活动和设施的公共安全和秩序、审定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的用品、进行体制监测、竞赛记录的审批、监督与体育有关的经营活动、处分有关的行政工作人员等。而中国足协作为全国性的单项体育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能在于管理单项体育运动的发展和普及,并且代表中国参加国际单项体育组织(
体育法第
40条)、负责单项体育竞赛(
体育法第
31条),包括制定有关竞赛规则、组织和监督全国联赛以及对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
体育法第
49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