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与我国公共行政职能的分散化
20年来的市场化改革,不但改变了我国原有的经济体制,而且引发了社会领域和政治领域的一系列变革。随着单一体制的解体,“小政府”“大社会”成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管理模式。这一模式的确立标志着政府从社会领域的退却,以及社会自主性的提高,在这种自主性的要求之下,社会承接起政府“退卸”下的公共职能,并通过大量的非营利组织(即社会中介组织)实施公共服务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为适应深化改革的需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实现公共职能的合理分担已是当务之急。为此,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专业经济部门要逐渐减少”、“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作用”。中共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提出要“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这些决议对社会团体等社会中介组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为社会中介组织行使公共职能提供了政策依据。
在这一背景下,许多具有自治属性的社会中介组织,如各种行业自治团体(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足球协会、商会等)逐步建立起来,并以非政府机构的身份承担着整个行业的自治与自律,行使着过去由政府部门行使的管理职能(包括章程制定权、强制征收会费权、纪律处分权等),成为分担公共行政的主体。这种“团体自我管制的方法非常有效,与国家的介入相比,社会成员更乐意接受团体的自我管制。……自我管制避免了国家的过分介入,它在国家和团体之间划分了一条安全线,同时,社会团体可以在执行中消化政策,他们的专门知识、信息、经验和判断,促进了有效执行国家政策的环境,而光靠国家的直接干预做不到这一点。……自我管制使社会团体成为推行公共政策的组织,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秩序,同时也降低了国家管制的成本。”
本案所涉及的被告中国足球协会正是我国体育管理制度改革的产物,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中国足协承接了许多在传统体制下由体育行政机关行使的管理职能,其存在的目的在于减少政府机关对体育行业的直接干涉,充分发挥行业自治的作用,以实现体育行业的自律与政府的他律之间有效结合。
二、行业协会法律特征
自治的实质是自律。国家通过简政放权,以法律的形式将原本属于国家的行政职能授权给自治组织,并且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位,其目的在于通过这种行政分权,分散公共行政职能,完善社会的自律机制。作为履行公共职能的非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在组织与行为方面具有如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