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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再诠释

  这个命题之所以不可解释,是因为客观的分析者都倾向于认为,从黑格尔严密构建的整个哲学体系中,尤其是法哲学体系中,从其基本的思想脉络来看,无法得出这一结论。[5]黑格尔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如康德一样,是“自由”,而法的形式基础,是个体权利,或者说自然权利。从这些基本理念出发,却得到“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这样一个论断,自由主义者们对此是无法理解且无法接受的。但是黑格尔的确掷地有声地说出了这句话,留给后人去揣摩争论,也为自己的国家学说和权利哲学带来了很多的非难。
  二、对不解的破解
  但是近人的研究表明,黑格尔在发表的著作中所表明的观点,并不一定完全反映他的真实思想,他的著作也许存在一个隐名的第二作者,就是出版检察官。
  一位德国学者Karl-Heinz Ilting在1972年到1973年间出版了四卷本的关于黑格尔法哲学的书,主要内容是黑格尔的学生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讲座笔记,以及这些笔记的内容与正式发表的著作的内容之间的比较。1983年,Ilting又出版了一本黑格尔法哲学讲座笔记,那是黑格尔在前往柏林去之前,在海德堡大学讲授法哲学的内容。[6]Ilting认为后一本书尤其重要,因为它反映了黑格尔在柏林之外的较为自由的文化氛围内的真实思想。这些没有披露过的纪录,甚至在该书被介绍到美国之后,也并没有得到英美文化圈学者的充分重视。我国的研究者似乎对此也没有加以重视。
  Ilting的研究表明,黑格尔在讲座中表达的思想,无论是《法哲学原理》发表前还是之后,都与著作中的表达存在一定的差距。例如,虽然黑格尔不能被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自由主义者,但他在讲座中表现出对于法国革命所体现的自由主义的基本理念的赞同和倾向,并且强烈反对欧洲封建国家在拿破仑失败后进行的所谓欧洲重建的反动政策。这些内容都不见于著作,但在著作发表后的讲座中都有出现。正相反的是,在著作中出现的颂扬普鲁士专制国家的威权的一些内容,都不见于讲座笔记。
  这些明显的不同的原因,根据Ilting的判断,是由于著作出版前一年,即1819年,奥匈帝国首相颁布了一条法令,这条法令也适用于普鲁士,它要求对所有大学教授的学术著作,作极为严格的出版审查。Ilting得出的结论是,正是这个原因,黑格尔不得不对自己的表述作一些变动,以赢得审查官员的批准。Ilting还援引了黑格尔的一封私人书信,间接地表达了这种忧虑。
  他一一列举了讲座笔记和著作之间的不同,例如:
  1、黑格尔在讲座中说,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是好的,“只有内阁对政府行为负责,君主是无责的。”“在一个宪政国家内,君主的人格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君主与政府的客观表现无关。”“君主就是负责说‘是’的那个人,他要在i这个字母上加上一点。”[7]所有这些内容都不见于著作,相反,黑格尔在著作中大力鼓吹君主专制。[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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