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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非法回购之法律救济

  在国际上,关于股份回购的立法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原则上允许,例外禁止(公司回购自己股份) 的模式。公司股份回购的现象在美国非常普遍。现在,美国所有的州都允许满足一定条件和程序的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但对取得事由未设限定。只要法律或章程无明文禁止,在不侵害公司债权人、不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情况下,公司为了维护现有的经营方针、维持本公司利益,均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但为了防止股份回购行为本身所存在的种种弊端,各州公司法对股份回购行为通常采用取得财源限制方式加以规制。如《示范事业公司法》规定,当违反取得财源限制实施违法分配时,投赞成票的董事应对超过可能分配额的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另外,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代表的大多数州也规定,持反对意见的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对公司董事提起诉讼。[2]
  英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允许公司股份回购的几种情形:(1) 以公司章程认可股份回购行为为前提并得到股东会承认时; (2) 无偿取得时; (3) 实施减资时; (4) 依照法院的判决时; (5) 因股东怠于缴纳股款而没收取得时。同时,在股份回购的程序方面,英国公司法除规定股东会决议的程序外,还对公司取得财源方面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当公司违反上述限制取得了本公司的股份时,不仅取得行为无效,公司及董事还要对上述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
  另一种是以德国、法国等欧洲国家为代表的原则上禁止,个别情况下允许股份回购的模式。德国法律原则上禁止公司取得自己的股份,但根据该国《股份公司法》第71 条规定,准许公司在特定情况下收购不超过基本资本10%的本公司股份。这些特定情况包括:(1) 为避免重大或迫在眉睫的损失时; (2) 向公司职工或关联企业的职工提供时; (3) 作为对股东的赔偿给付时; (4) 无偿取得或信贷机构以购买股票来履行其代购委托任务时; (5) 股票全部继受时; (6)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 但是,作为规制股份回购行为的措施,德国禁止公司将收购的股份作为库存股份留存于特定的帐户。
  依照法国《商事公司法》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公司被允许回购本公司的股份:(1) 为将股份提供给公司职员时(第217-1 条) ; (2) 为调整股票市场,依照普通股东大会的决议,上市公司在交易所购买自己的股份时(第217-2 条) ; (3) 概括继受及法院裁决时(第217-6 条) ; (4)公司减资时(第217 条第2 款) ; (5) 购买公司限制转让的股份时(第276 条第2 款) ; (6) 为阻止 公司设立无效的诉讼而回购公司股份时(第365 条第2 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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