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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上述结论是为排解《立法法》84条所存在的疑问得出的,但这些结论却使我们对条文本身产生更多疑问。如果我们得出的结论是成立的,用这些结论检视该条款,就会发现,该条款除了模糊之处,还有以下不足:
  首先,《立法法》84条前段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这里列举了《立法法》认可的称得上“法”的所有法律渊源。给人的感觉,只要是属于这几种渊源的法律都不溯及既往。但是从上述结论看,法律的溯及力与法律的性质有关,但与法律的渊源无关;不溯及既往原则主要约束实体法,程序法和解释性法律则应溯及既往。
  其次,《立法法》84条后段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按已经得出的结论,将其表述为“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特别规定溯及既往的除外”可能更为明确。但这样表述依然存在问题,它给人造成立法机关只能制定有利的溯及型法律,不能制定不利的溯及型法律的错觉。既然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一项适用原则,就无法对立法机关做出这样的限制。如果立法机关制定不利的溯及型法律,适用机关如何处理就成为问题。
  鉴于以上问题,最好将来对《立法法》84条作适当修改,以实现对该条款的统一理解与适用。从各国的立法例看,对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除了刑法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外,宪法和民法大多规定得比较简明。对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范围等问题,一般通过判例或法律解释来确定。 我国《立法法》是宪法性法律文件,是“管法的法”,对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规定宜选择简明的立法模式。因此,可将第84条修改为:“如果法律没有做相反的规定,适用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基于有利法律溯及既往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由部门法作具体规定比较妥当。
  
【注释】  林三钦.行政法令变迁与信赖保护——论行政机关处理新旧法秩序交替问题之原则.东吴大学法律学报, 16.(1).
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胡锦光,王锴.论我国宪法中“公共利益”的界定.中国法学,2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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