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英国陪审制与欧陆纠问制
12至13世纪,当英国建立陪审制之际,欧洲其他国家却走上了另外一条不同的司法审判道路——纠问制(Inquisitorial procedures)。
纠问制最早起源于欧洲天主教教会法院,促使纠问制产生的直接原因是13世纪早期天主教会采取的异端迫害政策。在此之前,天主教会虽然早已建立起一套以罗马教皇为最高首脑的国际性组织系统,并确立了它在欧洲各国的统治地位,但还未形成严厉的异教迫害政策,对非天主教的其他宗教信仰仍保持着一定程度的宽容性。在那时的教会法看来,如果没有反天主教的具体行动而只是单纯信奉其他宗教的异己分子,只不过是一种精神上或心灵上的错误,而不是一种犯罪行为,不应给予任何肢体上的惩罚,所以那时的教会法院没有任何调查、惩处异教徒的法律规定和司法机制。5世纪时的圣徒克里梭斯通和奥古斯丁尽管坚持对异教徒采取排斥政策,但反对使用死刑,更反对强迫异教徒自证其罪。他们认为,一个人只能面对上帝供认自己的罪行,“不能在他人面前控告自己”。甚至晚至1184年,教皇卢修斯三世也只是主张将异教徒开除教籍后交由世俗法院施以处罚,而且处罚方式仅限于罚款、流放和没收财产,而不得伤害其身体和剥夺其自由(即监禁)。当时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格拉顿也持有同样观点,认为对异教徒只能处以流放和罚款,不能采用刑讯拷问强迫他们“公开控告自己和自证有罪”。 因此,那时的教会法院同当时英国和欧陆各国的世俗法院一样,在审理宗教异端案件以及教士人员的刑事犯罪案件时,实行的也是一种控告式诉讼形式(Accusatorial procedures):诉讼必须由明确的原告人(通常是受害人本人或亲属)提起,被告人可以在公证人的帮助下通过自我宣誓,或者通过神判法为自己开脱罪责。
然而,到12世纪末和13世纪初,欧陆各国特别是法国南部地区异教徒骤然增多,信仰出现混乱,天主教在西欧精神世界的主导地位面临严峻挑战。为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罗马教廷一改传统的宗教宽容政策,掀起了反异端运动,大力加强对异教徒的镇压。时任教皇的英诺森三世恰好充当了这种新宗教政策的得力工具。此人是一个宗教偏执狂和极端专制主义者,他曾经发动第四次十字军东征,屠杀了成千上万的异教徒。他认为,信仰异教是背叛上帝的卑劣行为,异端分子是罪大恶极、十恶不赦的敌人,彻底消灭他们是教会和世俗政权以及所有天主徒的神圣职责。他打着拯救上帝子民的幌子,要求教会法院不惜采用一切手段,包括肉刑体罚,强迫异端分子忏悔其“罪行”,以挽救他们堕落的灵魂。必要时,甚至在异端分子已经死亡埋葬之后,也应当将其尸体挖出来,重新予以起诉和处以火刑,以求得上帝的宽恕。在这种宗教不宽容思想的指导下,英诺森三世接二连三地颁发命令,扩大教会法官的权力。他要求各地主教作为法官定期巡回各个教区,就地召集虔诚的天主徒,经宣誓后检举异端嫌疑人。这种方式与早期英国国王所采用的宣誓调查法本无二致。但是,由于英诺森三世对异教徒恨之入骨,授予主教法官以更主动、更自由的调查权,允许他们对宣誓调查团检举出来的嫌疑人进行审讯,以获取有关证据。这样,宣誓调查法在这位专制教皇手中演变成了纠问制。
另外,罗马法之证据法的发展也是导致纠问制产生的一个客观原因。13世纪时,罗马法已经形成一套严格的证据法规则,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任何死刑重罪都必须根据“完整证据”(complete proof),即必须有两名见证人作证才能确定。由于严重犯罪多是秘密实施的,要想找到两名见证人难乎其难,或者说根本不可能。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所收到的只是控告人(通常为受害人或其亲属)提供的“一半证据”。这样,法院便自然而然地把寻找“另一半证据”的希望寄托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况且,罗马法还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奉为“最佳证据”,甚至誉之为“证据之王”,因而对获取口供情有独钟。英诺森三世要求教会法院严格遵循上述证据法规则。为了取得最具证明力的证据,教会法院往往采用严厉的审讯方式逼取口供。它们最常用的方法是将异教嫌疑人赤裸裸地绑在木马上,往嘴里灌水,或者将双手反绑于背后吊在半空中。这样,刻板僵硬的罗马法证据规则在客观上促进了纠问制的产生和发展。对此,伯尔曼说:“正是由于这个原因而不是其他什么原因,最终导致了广泛地使用刑讯手段获取证据,尤其是获取“证据之王”——口供。在需要判断的是被告人的思想状态的案件中——异端案件是这方面的一个主要例证——最有资格对思想状态作出证明的莫过于被告人自己,而能够保证被告人供认他的思想处于犯罪状态的有效方式莫过于诉诸刑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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