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决斗法(trial by battle)。决斗法主要用于地产纠纷或刑事案件。当诉讼双方针锋相对,一方提出决斗挑战,另一方愿意应战时,法庭便同意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决斗。当时人们认为,神灵总是暗中保佑正义的一方,帮助他在与非正义一方的决斗中获胜。决斗时,有公证人到场见证和监督。骑士用剑决斗,普通居民通常用粗重的棍棒,如棍棒折断,则用拳脚甚至牙齿,直到一方战败服输为止。有时双方势均力敌,迟迟分不出胜负。为避免久斗不决,决斗时间限为一天,若太阳落山之时仍胜负不分,法庭则判挑战方胜诉。
上述审判方法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尤其是神判法,可谓荒谬至极,根本不足为信,因而冤假错案在所难免。不过,原始审判制度的公开性特点还是值得肯定的。无论什么案件,无论哪种审判方法,都是由一个明确的原告人在公众法庭上公开起诉,面对面地指控被告是何人、犯有何种罪行,被告同样必须面对面的进行答辩。审判过程的每一步骤都是在大庭广众下进行和完成的,没有秘密交易和暗箱操作的藏身之地。学者们把这种公开起诉和审判的诉讼模式称之为控告式或弹劾式诉讼程序 (accusatorial procedures)。
随着历史的进步,原始审判制度的荒谬性日益尖锐地暴露出来。证人誓证法逐步丧失了举证功能,因为后来的所谓证人不再是案件的知情人,仅仅是支持当事人誓言的宣誓助手(oath-helpers)。公证昭雪法也演变为一种形式,公证人往往只关注当事人的人品表现,致使某些善于伪装的罪犯有可能蒙蔽公证人的眼睛,有时公证人可能被当事人收买操纵,或慑于当事人的权势,或怕遭到报复,而让罪犯逃脱应有的惩罚。决斗法经常给当事人造成身体伤害甚至生命危险。神判法更是漏洞百出。在1100年的英国,有一次共有50名犯罪嫌疑人被付诸神判法验证,结果全部顺利通过,被“无罪释放”,对此结果连威廉二世都深表怀疑,据说,当时他曾公开嘲笑神判法。 在1201-1207 年间英国采用神判法审理的所有案件中,只有一件证明被告是有罪的。
人们对原始审判制度日益不满,教会僧侣公开谴责神判法和决斗法,呼吁彻底废弃这些“野蛮人的习惯”。普遍的反对呼声标志着旧制度已经走到了历史的尽头,时代正在呼唤一种新的更合理的审判方法。然而,共同的历史需要却在英国和欧陆国家结出了不同的果实。
二、陪审制在英国的建立
大多数国内外学者都赞同英国法律史学家梅特兰的观点,认为陪审制起源于英国,但其历史渊源却可以追溯到欧洲大陆,即法兰克王国时期的宣誓调查法(sworn inquest)。那时,当王室土地出现争议时,国王经常派遣王室官员就地调查,即从当地选择一部分居民组成陪审团,经宣誓后就争议问题做出裁决。当时,宣誓调查法是国王用以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特权工具,其他人若想使用,必须取得国王恩准。后来,法兰克王国陷入分裂,王权衰落,作为国王特权工具的宣誓调查法因此中断。然而,在法国西北角由善于吸收外族文化的诺曼人建立的诺曼底公国中,因公爵权力强大,宣誓调查法幸运地保存下来。1066年诺曼征服后,诺曼人把这种古老的审判方法带进了英国。 于是,英国才有幸成为陪审制的发源地。
当然,把英国陪审制的起源完全归功于大陆宣誓调查法的简单移植也是不全面的,因为宣誓调查法之所以能在英国落地生根,并迅速结出陪审制之果,还与英国的两个特殊条件密不可分:一个是诺曼征服后建立起来的强大王权及其加强中央集权的政治需要,为宣誓调查法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动力源泉,二是英国原始审判制度的控告型模式,为宣誓调查法向陪审制的演变奠定了程序上的历史基础。正如美国学者莱维所说:“对于自由史而言,幸运的是,由诺曼人导入的宣誓调查也是英国君主发展中央集权统治的主要手段之一。宣誓调查凭借它与发达王权的紧密联系而存活下来,其特殊的英国形式则是以古老的控告程式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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