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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思考

  (二)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的原则 一套有效的运行体制,必须是行使者与监管者有效分离。然而在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国资委不仅作为出资者代表,行使着“管人、管事、管资产”的超级权利,而且担负着“监管者”的重 任。这种出资者与监管者身份重合的机制难以做到真正的政企分开,从而也就影响了国有经济体 制改革的效果。我们认为应该由人大通过立法授权一部分国有资产运营机构来代表国家行使出资者权利,而将国资委定位为监管者,同时也应该通过立法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对国资委进行再 监督的经常性机制,从而真正做到出资者与监管者相分离。
  (三)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
  国有经济所具有的公益性和营利性双重属性决定了我们在利用法律对国有经济进行调整时 必须坚持公益性与营利性相结合的原则。要根据国有资产的双重属性,对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进
  行不同方式的管理,如对以营利性为主的国有资产,主要用于参股一般工商企业,依据私法,以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确保其具有与一般工商企业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
  对以公益性为主的国有资产,则主要是用于创办国有企业(其中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依据公法,以
  社会福利最大化为导向,充分发挥其政府工具的作用,追求社会公平,弥补市场缺陷,促进经济稳 定发展。同时,要看到国有企业公益性与营利性的双重属性,要明确国有企业营利是为了更好地为 社会公益服务,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要放弃营利性目标而服从公益性目标。
  (四)重点突破与系统解决相结合的原则
  长期以来,国有经济立法一直处于一种结构不佳与权威欠缺的无序状态,目前的国有经济法 体系中几乎没有法律,甚至有影响的行政法规都不多,相反各部门的政策和红头文件却多如牛毛, 这种情况直接导致了法律体系的混乱。因此要在较短时间内取得立法成效,应该采取重点突破的方法,如首先选择制定《国有资产监管法》,以权威立法方式规范国资监管机制,然后还可以制定《国有资本运营法》和《国有公司法》,在时机成熟时还可以制定《国有经济法》。通过建立逻辑结构 合理的法律框架,统率起整个国有经济法律体系。同时我们还应该明白,国有经济决不是靠单纯的 国有经济立法就能解决的简单问题,它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系统问题,因此在现行体制下,必须依靠 整个社会机制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理想的目标。比如在国资监管层面上,虽然国资委处于主导地位,但是许多监管职能还掌握在其他政府机构如财政、税收、计划等部门的手中,这决定了政府监 管体制的合力协调与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将很大程度上决定监管的效能;又如在国资运营层面上, 为国资寻找安全可靠的信托机构将对这部分国资的保值增值起到决定性的影响,而如何规范当前 最为混乱的信托市场则有待于金融法制的配合与促进;再如在国企改革层面上,税收的优惠、财政 的补助、坏帐的冲销以及社会保障的建立都将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国企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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