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是两个相联又不同的经济概念。前者是指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形式,是 财产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国有企业改革就是改变传统的国有财产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转变 经营机制,使国有经济更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改革的结果将是“国有企业”的绝对数量大幅度减 少,但国有经济随着国有资本的积累和国家投资的增加,其资本规模是绝对地扩大,主导作用是绝 对地增强。市场经济否定的是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而不是国有经济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符合 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
国有企业和国有经济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两个不同的经济范畴。国有企业改革的措施是抓大 放小,对国有企业进行分类改革、战略性改组,目标是把传统的国有企业制度建立成投资主体多元
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经济通过战略上的调整布 局,收缩战线,探讨新的实现形式,更有效地发挥主导作用。国有企业改革是探讨国有经济在市场 经济中有效的实现形式。国有独资企业甚至国有控股企业可能从市场竞争的一般领域退出,但国 有资本绝不会完全放弃具有盈利性又能满足市场消费需求的竞争性领域。
国有企业的定位和国有经济的定位也不同。国有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其经营目标只能是利润 最大化,它的地位只能是微观经济主体,是市场调节和宏观调控的对象。但是,国有经济是国民经 济的主导,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主导。国有经济是“国家引导、推动、调控经济和社会发展的 基本力量”,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求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必须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 、国有经济法律调整的对象与范围
国有经济法律制度调整的对象是国有参与关系。众所周知,经济法是调整现代政府为了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可持续发展而履行各种现代经济管理职能时与各种市场主体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p.34)。而国家通过国有资本对市场的微观参与,实现自己的宏观政策目标,提高 和促进国民经济的质量,已经成为当代政府十分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之一。因此国有参与关系一 直都是经济法调整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一调整目标的实现,就是依靠国有经济法律。由此可见,国有经济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调整对象就是国有参与关系,即国家利用国有资本 参与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各种关系。
从目前来看,我们认为国有参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层面的内容:其一是国有资产监管关 系,其二是国有资本运营关系,其三则是国有企业改革关系。如何正确把握这三种关系的具体内涵 和外延,明确国有参与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清楚界定各种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同时明确监管、运营和改革的规则内容及实施程序,这些就是我们运用国有经济法对国有参与关系进行调 整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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