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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思考

  定经济;二是促进经济增长;三是缩小地区间收入分配差距,促进全国经济平衡发展;四是平衡国 际收支[1];五是增进社会福利,提供社会公益服务,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需求。同 时,国有企业也应当赢利,这是市场经济竞争压力和优胜劣汰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其赢利的目的 是为了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国有投资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保证国家除了利用税收收入外,还有 足够的国有资本增值的收益用来履行公共事务。因此,实际上,国有企业的两重性是相辅相成、互相兼顾的。
  明确国有企业的两重性,在考虑国有资产投向哪里、投入多少等问题上既要最大限度地谋求 赢利,又要不损及公共利益和其他一些主体的私益。赢利性与公益性两相比较,公益性更为重要, 因为国家投资追求赢利,最终是为了谋求公益。因此当赢利性和公益性这两个目标发生冲突时,国 企应毫不犹豫地放弃赢利而服从公共利益,以保障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性。[2]
  从国企的两重性看,规范的国企可以有三种形式:一是国有独资公司;二是国有的有限责任公 司;三是国有的控股公司(其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除了创办国有企业外,
  国家可以通过授权或委托等形式,将国有资产交与一定的机构或企业进行股权、债权等投资。受 权、受托机构或企业可以完全按市场的办法和规则进行操作,为国家牟取利益。毫无疑义,这些机 构和企业的性质是营利性的,被这些机构和企业参股的企业也是营利性的。
  (四)国有经济、国有资本、国有企业的相互关系 国有资本与国有经济是两个既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国家(政府)对企业投资形成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运行表现为国有资本的运作,或者说通过国有资本的运作来实现国有经济的运行。
  作为国有经济基础的国有资本,是指由国家出资、占有,作为生产要素用于生产经营,并在经营中 获得收益和增值以及相应权益的资产。因此,与国有经济相联系的国有资本指的是国有的生产经
  营性资产(资本),不包括政府机关及非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也不包括国家所有的未开发 的自然资源。
  国有经济的存在形式从现有的企业实物形态看,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国有企业,从价值形态 看,其实质是国有资本,国有经济的存在是国有资本动态和静态的统一。从财产组织形态看,国有 经济的载体是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因此,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微观经济组织,是国有经济的实现形式之一。需要指出的是,国有经济的载体不纯粹是国有企 业,在股份制企业和各种合资、合作企业中,国有资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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