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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涉诉信访看司法能力建设——立足于实证展开的分析

  4,法院司法公信力不高。司法裁决应当具有权威性和终局性。法院的裁决通过两审终审,具有最终的权威,没有法定的理由,未经法定的程序是不能够推翻的。对法院的裁判即使认为不正确也会尊重。就象一位美国学者指出在布什诉戈尔这个案件中,”大约有多半人认为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糟糕的判决,但是,他们尊重这种司法制度,因此愿意尊重法院的判决。“6可是,目前法院的司法权威不高,法院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从内心来讲不服从。通过不断上访的方式,挑战法院的司法权威。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
  解决涉诉上访应当加强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只有法院的司法能力提高了,才能最终消除涉诉信访现象的存在。笔者认为可以加强从以下三方面的司法能力建设来解决涉诉信访问题。
  1,弘扬现代司法理念。涉诉信访的产生有较多的原因是当事人的认识问题,认为法院司法不公正,认为法院没有为其解决纠纷。事实上是上访人员对现代司法理念的陌生,对法院功能的错误理解。应当大力弘扬现代司法理念,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有正确的认识,对法院的功能有正确的理解。作为现代司法理念笔者认为至少应让上访人员理解以下三方面。其一,司法的消极性原则,法院作为一个司法机构不告不理,只能就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进行裁决,不能主动解决纠纷,也不能包揽解决所有的问题。其二,法院所能认定的事实只能是法律事实而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由于人们对案件的事实的认识受到众多的主客观因素和条件的限制。因此,人们在具体案件中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在目标上只能追求”相对真实”而不能是“绝对真实”7。司法公正评价标准只能建立在法律事实的基础上而不能建立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司法公正只能是法律上的公正而不是客观上的绝对公正。其三,就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问题,司法公正在程序上可以作到公正,在实体公正方面只能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2,遵循以纠纷解决为导向的治理逻辑。有学者认为,规则的统治几乎可以说是现代法治的核心。8在现代社会里,法院的一个重要的功在于其通过专业化的活动来保证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规则,而规则之形成与个别纠纷之解决相比,前者举有巨大的正外在性。9作为基层法院,在其功能定位时由于人们对实质正义的高度期盼和强调纠纷的圆满解决使法官必须以解决纠纷为中心。在有关法律规则与案件事实处理脱节时,法官为寻求案件的妥当解决,就必须调动和运用其个人智慧,在某些法律规则之外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作出努力。不能对于案件仅仅就法律事项进行裁决,“官了民不了”,而是要尽量解决纠纷,“摆平”问题。是以纠纷解决为导向而不是以规则治理为导向。事实上正如有些学者指出的基层法院“作为一个治理机构,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作用,正是要解决无法用形式理性法解决的实质理性问题,即治理问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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