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一稿2003年4、5月写于非典期间的复旦大学。初稿写成后曾投稿大江南北法学刊物均泥牛入海。二稿2004年9月写于山城重庆歌乐山下西南政法大学。再投稿上海、重庆、北京等地核心期刊七八家均无音信。三稿2005年2月改定于古城长安家中。
1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的法定期间。有些论著中也称之为“劳动争议申诉时效”或“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参见孙永全、叶世臣,论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特点及适用,人民司法,7期,1999年7月,37—39页;董其练,浅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中国劳动,10期,2001年10月,32—33页。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称之为“仲裁申请期限”,没有用时效这个词。名称界定的不同固然有法理上对此期间性质的不同认识,但从行文上考虑,本文使用多数论著中约定俗成的名称。
2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前身。
3王全兴、吴文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不足及其完善建议,法学,10期,2002年10月,60页。
4褚宸舸,劳动者的权益如何保护¾¾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质疑,民主与法制时报(上海),2001年10月30日,五版。
5 据该负责人说,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三、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参见锺鞍钢,
劳动法颁行十年极待修改完善,法制日报(北京),2004年7月16日,三版。
6 何志新、河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及先裁后审制度质疑¾¾《
劳动法》第
82、
77、
79条评述,河北法学,5期,1999年10月,67页。
7 黄昆、曹燕、徐芳宁,中国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2002年学术研讨会综述,法律科学,2期,2003年4月,125页。
8 周明学,建议设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中断制度,中国劳动,1期,2002年1月,35—36页。
9 梁健康,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几个问题的探讨,中国劳动,2期,2003年2月,41页。
10 索晓惠,浅谈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法学评论,4期,2000年8月,154页。
11 即在立法者授权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某一制定法的事项时,如果行政机关的解释是一种合理的解释,那么即使这种解释不是法院此后在受理案件的审查中所希望给出的解释,也应该予以坚持。张志铭先生认为,在大陆现行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由于行政法规的制定权和解释权皆属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同时由于法律包括一些基本法律的解释权顺着“法律¾¾实施细则¾¾实施细则的解释”的流向也进入了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就在总体上侵消了司法审判解释权,使司法裁判在很大程度上面临一种不能不接受既存的行政解释的状况,从而在功能上形成某种残缺。在司法审判功能残缺的情况下,行政解释权就有可能在事实上演化为一种行政法律割据或行政主管部门法律割据的局面,这种割据不仅表现在行政法规和规章由于制定权和实施解释权的行政独占而呈现出的封闭性,而且还表现在法律、地方性法规的“应用”解释权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授权也被纳入行政机关的职能范围。参见张志铭,法律解释的操作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21、256-257页。
12 陈金钊,法律解释学的转向与实用法学的第三条道路,郑永流主编,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30页。
13 人民司法期刊编辑部,乙是否超过了仲裁的期限,人民司法,4期,2002年4月,77页。
14 http://www.chinacourt.org
15大陆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恶意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惩罚性规定,致使不法雇主有恃无恐,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现象愈演愈烈。现行
劳动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工资方面设定的条款却不完善。发生劳动争议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可现实情况往往是工资被拖欠数月甚至一年多,劳动者才去申请仲裁。这样,仲裁委员会只能保护劳动者自申请仲裁之日倒推两个月的工资。同时,根据
劳动法“先仲裁后起诉”的前置程序,民工没法到法院直诉。如果民工按现在的正常程序去解决问题,成本太高,同时,用工单位几乎没给民工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应用工手续,导致他们没有证据,打不了官司。四川省2003年拖欠的十几亿元民工工资中,全省法院受理涉及民工工资案件仅2796件,诉讼标的7000多万元,只是拖欠工资中很少的一部分。在此情况下,很多民工要么选择忍气吞声,要么选择过激方式。参见杜文革,民工缘何选择“跳楼秀”,人民公安报(北京),2004年9月17日,六版。
16 除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混乱的规定损害了法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影响了法的作用实现,在劳动争端解决程序上,我们还需对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先裁后审机制进行反思。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与法院之间缺乏稳定、有效的协调机制,造成彼此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对于应当仲裁而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在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的同时,在与劳动仲裁部门沟通的过程并不能及时有效,有时向其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受理有关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而有的仲裁部门不接受建议。当劳动争议案件涉及范围大、社会影响大、处理难度大时,仲裁机关与法院有时会为某些具体问题推诿、扯皮。一些法院对于仲裁机关裁决的案件往往不能及时有效地执行,显示不出仲裁所应取得的效果,引起劳动部门的误会,也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造成仲裁和诉讼环节上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另外,仲裁、诉讼程序处理周期过长、仲裁、诉讼成本过高。
17 ]卡尔·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139、17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