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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中国大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文本及其诠释

  《人民司法》这篇解答也说明,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仲裁时效起算问题也是有分歧,但查清“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自由裁量权在于法院和法官,而不在于什么行政机关的解释。另一方面,司法机关未必按照劳动部《意见》和《复函一》的解释来处理案件,或是《意见》和《复函一》根本未进入法官们的视野。
  笔者也注意到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官方网站14“中国法院网”公布《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维持对“起算点”的宽松理解,如该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中规定:《劳动法》第八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一)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债务或者承诺支付债务的期限届满之日;(二)双方未明确债务偿付期限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三)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解除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
  由此看来,司法机关对《劳动法》文本有自己的理解。在劳动法尚未修改的情况下,为了社会的衡平,司法机关已经抛开劳动行政部门解释,试图通过司法解释和司法裁量权的运用,解决起算点的确认问题,进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弱势劳工的保护。
  三、对两种诠释和两种争议解决体制的反思
  如果说行政解释的命运是被司法机关搁置或漠视,那么由此引申出更深层次的问题:目前,在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中,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二元性解释体制使得司法机关和劳动仲裁机关,无论是事实或法律认定,还是对规范、政策尺度的认识、理解和把握,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认知差异造成了劳动仲裁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法律冲突,而这种冲突的结果导致当事人劳动争议解决可预期性的降低、仲裁、诉讼成本的增加和争议解决部门威信的降低,由此带来的社会动荡和民怨沸腾必将使得高层决策者对现有体制作出变动。
  每当岁末年初之际,大陆各地都要发生民工追讨工资的风潮。民工被欠工资少则两三个月,半年一年均属常见。以四川省为例,据统计,截至二○○二年年底,四川省近六千家建筑施工企业共拖欠民工工资十亿元以上。不少民工因为连旅费也没有,流落在各大城市角落,为讨工钱以生命作赌注、以跳楼相威胁而上演的“跳楼秀”频频发生。以四川省成都、德阳两地为例,二○○四年六月至八月,成都市消防支队接到“跳楼秀”共六十三次,出动警力五四九人次,救出五十七人;二○○四年七月三十、三十一日两天时间,德阳警方接到此类警情两次,出动警力五十人次,救出九人。有人分析了这种现象认为,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维权成本太高是此类过激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15也可以说,现有体制内解决渠道的不畅通是促使民工采用极端手段的重要原因16,是“恶法”逼良为娼。
  我们知道法律所维护的利益不是普遍的,也不可能是普遍的。不同利益所有者都要寻求利益的表达,但这种表达往往和其地位相关,经常是利益占了法的上风。于是马克思引用孟德斯鸠的话说,有两种坏现象,(一)是人民不遵守法律;(二)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祸害。从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的主要义务就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国家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是国家在犯罪。17因此,寻找社会边缘人和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途径,保护其权利,是立法者和司法者择无旁贷的职责,改革现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则成为了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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