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评中国大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文本及其诠释
褚宸舸
【全文】
目次
壹、前言
贰、“起算点”的法律文本
叁、“起算点”法律文本的官方诠释
一、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的诠释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肆、对“起算点”法律文本与官方诠释的评论
一、对劳动行政部门诠释的评论
二、对司法机关诠释的评论
三、对两种诠释和两种争议解决体制的反思
壹、前言
本文从中国大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1“起算点”的法律文本入手,详细探讨各个法律文本本身的优劣及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冲突,着重分析了围绕“起算点”法律文本的各种官方诠释,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个人的思考。
贰、“起算点”的法律文本
从立法层面讲,大陆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法律渊源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一、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发布的,同年八月十五日施行的《
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该行政法规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劳动争议(即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¾¾笔者注),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该条第三款规定“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劳动争议(即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¾¾笔者注),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
二、一九九三年七月六日国务院发布的,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的《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下称《条例》)。该《条例》第二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它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该《条例》第四三条宣告上述《规定》在《条例》施行之日同时废止。
三、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
劳动法》)。该法第八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简言之,关于“起算点”的法律文本可以概括为表一。
叁、“起算点”法律文本的官方诠释
按照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它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这就是我们现在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权力来源,这两种应用解释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官方诠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