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实施与配套法律法规完善
王利明
【全文】
曹康泰主任:今年3月,十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
物权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为了认真学习研究好这部法律,全面准确地理解这部法律确定的一系列制度,同时搞好与这部法律的实施密切相关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我们今天专门邀请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为我们做辅导报告。王利明教授是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是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他曾荣获第一届“中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等一系列荣誉称号,同时担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等许多重要的社会职务。王教授在潜心进行法学研究与教学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国家立法活动,参与起草和修改了《
合同法》、《
物权法》等一列重要的法律,是一位既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近几年,他先后向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以及关于《物权法》的制定实施的若干问题等作了重要讲座,受到中央领导的一致好评。今天,他为我们作专题讲座的题目是“《
物权法》的实施和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这次专题讲座对于我们加深与理解掌握《
物权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做好这个法律制度实施的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将产生重要的作用,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教授为我们作辅导报告。(掌声)
王利明教授:尊敬的曹主任,法制办的各位领导、同志们,我非常高兴,也非常荣幸,今天能和大家一起讨论《
物权法》的有关问题,向在座的各位汇报我个人对于此题目的一些想法,感谢曹主任和法制办同志们的邀请。
《
物权法》确实是一部关于国计民生的重要法律。一个人一生可以不成家、不结婚,但不可以没有财产,所以不管我们愿不愿意,我们都不得不跟《
物权法》打交道。法制办作为最高行政立法机构,与《
物权法》的关系可以说非常密切,下面我就针对本次讲座的题目汇报一下个人的几点想法。
第一部分 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制定
我认为应该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落实《
物权法》有关国有资产保护的规定。应该说,《
物权法》确定了国有资产保护的基本框架和原则,并且在某些方面有所创新。《
物权法》对国家所有权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物权法确定了国家所有权行使的主体,这就是
物权法第
四十五条规定的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家所有权。在
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有个别人提出,既然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有,那么就应当由全国人大代表全民来行使所有权。我们认为
物权法规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是非常必要。首先这是由我国现有的体制决定。我们现行的有关法律都是这样规定的。这个问题在《
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也是一个非常有争议的问题,有不少学者提出,国家所有权不宜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既然是全民财产,就应该由全国人大人大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后来《
物权法》还是维持了现行的立法规定,也维持了现行的体制,所以在45条规定了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除了保留现行的立法规定和体制外,也确实考虑到全国人大作为最高的权力机构,它本身不能从事一些财产的管理行为,只能由最高国家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来行使管理职能,同时国务院的有关机构建立一系列完善的配套机构,若有全国人大来管理,则必须在其内部再建立一套管理机构和体制,这不可能也不必要,因此维持现在的情况是必要的。因为《
物权法》45条规定了由国务院行使管理权,所以后面有关的规定,比如“对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国有单位支配国有资产的权限都是由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就是与45条的规定保持一致的。
第二,《
物权法》全面规定和列举了国有财产的范围。
这是在基本法律中第一次全面规定和列举国有财产的范围。这一列举有以下两个特色:
1、第45条第1款采用了抽象概括的规定方式。
物权法第
四十五条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国有财产的范围,第
四十五条以下一直到第
五十五条都是对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第在45条的第一款采用了抽象概括的方式。有人提出抽象概括列举不穷尽的,是否都是国有资产,我认为不是。抽象概括是为将来制定特别法律,确定哪些是国有资产提供一个立法依据。
物权法关于国有财产范围的规定,可以说为未来制定国有资产法确定了框架。从第45条以下直到第55条,都是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列举,有一些实际上是在
物权法上第一次宣告为国有,如将野生动植物资源宣告为国有。这是现行立法中没有的。这里面尤其指出,在例举国家所有的范围,有一些规定是在法律上进行宣告为国有,比如说
物权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再比如说,第五十条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过去由一个行政法规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为国家所有,但是在法律上规定为国家还是第一次。这两条在讨论中有一些争论。比如说原来草案规定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有。有人就提出,路边的野花野草也是野生植物,是不是都属于国有?如果都是国有,如果有人采摘,是不是就侵害了国家所有权?再比如,野生动物的范围非常宽泛,苍蝇蚊子都属于野生动物,是不是被蚊子叮一口,就可以要求国家赔偿?所以考虑到这些意见,
物权法就在第
四十九条加了一个限定词:“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这就是将来要编一个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名录,只有纳入到名录保护范围的一些重要的、稀缺或者是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经济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才属于国家所有。一些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植物,或者为了保护动植物的多样性,防止其被滥捕滥猎、乱砍乱伐,可以确定为国有。再比如,关于无线电频谱,现在很多个人都弄了对讲机通话,这是不是侵害了国家的权利?我们认为,如果政府允许企业生产此种产品或者允许商店出售此类产品,就可以认为国家允许个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无线电频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