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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式法律行为的理论与实践

  第三,对于多次转卖的机动车辆没有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对每一个买卖环节的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买卖行为合法的应当支持,按规定对负有缴纳税金一方令其补交并视情节可适当处罚。如果每次买卖环节中内容都合法,除补交每次买卖行为的税金外,由最初买卖行为发生的卖主和最后的买主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其中有一个买卖环节的内容违法视其违法情况分别处理。
  首先,因内容违法造成买卖行为全部无效的,在此环节前的买卖行为应当认定有效,并责令履行行政管理手续,补足税金;从此环节至以后的买卖行为均属无效的买卖行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因引起买卖行为无效负有责任的一方或双方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对于标的物从此环节以后各转手人对标的物管理不善造成的标的物损失或灭失,在哪个环节持有人持有过程中造成的,由该持有人对其所持有阶段造成的损失负责,因转手多人,买卖运转过程的时间长而致使车辆报废的尹对此造成汽车报废的损失由以后各环节持有的时间长短划分比例,分别承担。标的物归最终买卖有效环节的买主。以后各买卖环节逐一退还价款,对利息的请求一律不予支持。在无效买卖环节以后,转卖的各环节中因对车辆维修引起标的物增值的,应由造成买卖无效的责任人对修车者所花的实际费用负担。对在买卖无效以后各环节买卖人的持有时限内,用此车从事经营获利的,扣除合理费用和汽车磨损费用及必要的人工费以外的盈利部分一律没收归国有。因为此间没有履行过户手续属非法运营,非法收入予以收缴。
  其次,因内容违法,造成合同或协议部分无效的,如果影响买卖关系整体无效的,应按全部无效处理;如不影响买卖关系整体无效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对无效部分根据情况分别处理。(1)因隐瞒暇疵的,不影响标的物整体性能的,应当由卖主从经济上予以补偿,或降低价款。不能因此而否认买卖关系的无效,造成以后各转手环节中的全部无效,这样可以使整个损失减少,对各环节当事人权益均合理、合法予以保护,避免行为人规避法律行为的发生。(2)对于买卖过程中出卖方属多人共有,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以后又几经转手的,不能以此否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以致引起以后各环节矛盾的发生,也不利于生产、生活。只要买方不是与卖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就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有效,对造成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损失,应当由侵权行为人全部负责赔偿;如果是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应当认定买卖行为无效,而后发生的各转卖环节均无效。赔偿方法按全部无效的原则处理。(3)对于规定的违约金或利息等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的,超过部分无效,买卖行为应当认定有效,对于部分无效的情况还有很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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