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纯粹职务发明创造,也可叫做“被动职务发明创造”,即职工在执行单位分派的科研任务的过程中作出的成果,包括课题本身及与之相关的实验过程中的意外产物。纯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通常为单位的研究人员,由于研究项目是由单位分派,故而其研究活动带有被动性,单位为此投入的物资常常也较多。
(2) 相关职务发明创造,也叫“主动职务发明创造”,其发明人可以是技术人员,也可以不是。他们的发明创造不属于单位计划内的产物,而是自主产生,但利用了单位的原材料。但职工利用单位的原材料作出的与其职务无关的发明创造,虽然与相关职务发明创造极其相似,却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范畴。
对纯粹职务发明创造和相关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创造人,所给予的奖励应有所区别,通常后者的所得应高于前者。
根据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属,也可以将其分为独占型职务发明创造和共有型职务发明创造。共有型职务发明创造主要在两种情况下产生:第一,兼职的出现使职工可能利用一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和另一单位的资金、原材料和设备,两者结合产生的发明创造的权属取决于技术资料的种类。若技术资料是一单位的商业秘密,则该职工的行为可视为侵权,若技术资料是一单位原已作出的阶段性成果,则可以采用共有的形式。第二,职工已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合同关系,但其离开单位后作出的发明有赖于原单位不对外公开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当然这两种情况下产生的发明创造也可以采取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经济补偿的办法,不过,根据双方对发明创造所作贡献的多寡而按比例共有的方式在解决纷争方面似更为有效。
四、 结语
不管如何界定职务发明创造,我们最终的目的都在于厘正职工与单位、单位与单位间的各种关系,以平衡利益分配,提高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增长,创造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有利环境,最终实现知识产权的目的。
【注释】 古祖雪为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林芳为中南大学法学院。 马克悌. 高等学校知识产权权属之冲突界定及其保护. 知识产权 ,1997 , (1) :39242.
李维宜. 试论职务技术成果权利归属契约化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法学 ,1998 , (9) :45248.
卢世纲. 论对职务发明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 ,1997 ,(6) :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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