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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创造的重新界定

职务发明创造的重新界定


古祖雪;李林芳


【摘要】从制定《专利法》的背景出发,指出《专利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过于简单化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进行重新定义的必要性;通过讨论发明人、发明所需的物质条件与单位的关系,将职务发明创造定义为:在一单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期间内,职工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完成的其职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和职工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利用原单位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而完成的发明创造。
【关键词】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
【全文】
  一、《专利法》中有关职务发明创造:历史的产物
  何谓职务发明创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职务发明创造。”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 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③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作出的, 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谓“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和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从以上的定义可看出, 职务发明创造具有以下特征:
  (1) 职务发明创造是一项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的智力成果,是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凝结。
  (2) 职务发明创造依赖于本单位的物质支持和(或) 技术支持。职务发明创造所需的物质条件是由单位提供的,创新失败的风险也由单位承担;非职务发明创造所需的资金和原材料从理论上来说,则应由发明人自行筹备。
  (3)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与单位间是一种行政隶属关系(即使是退休、退职或调动工作一年以内者) 。它对职务发明创造的界定极其重要。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创造的划分采取了绝对的二分法, 即要么是职务发明创造, 要么是非职务发明创造[1]。这种二分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我国《专利法》制定于1984 年, 而当时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 经济形式单一,有限的科研项目都属国家计划项目, 由国家财政专项拨款,没有什么横向的科技协作;在劳动人事制度上, 实行的是终身制, 企事业职工除了调动工作, 人事关系的变动只有退休和退职[2]。所有这些都表明,当时的经济关系较为简单,反映在当时制定的法律中,必然会导致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规定也简单化和绝对化,以一“本单位”概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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