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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

  三、环境资源法学和民法学学者对“人、物二分法”、“主、客二分法”研究范式的不同理解
  同一个民法学者(如杨立新教授)在同一篇文章或讲话中(如杨立新教授《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办的《资讯动态》2005年第12期)对同一个法律条文(如《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竟然表现出截然不同的观点(如一方面认为“动物不是物”表示“动物是人”,另一方面又认为“动物不是物”表示“动物是物或特殊物”),这引起了人们对素以逻辑严密、概念严谨著称的民法学的怀疑,也引起了法学界对更深层次的法学理论问题即法学研究范式的关注。
  (一)传统民法学奉行的是“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科学历史主义者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目前范式这一概念已经超过库恩的原意,或已被赋予多种含义。一般而言,范式表示某一学科共同体(即该学科的专家学者所组成的集团)所共有的信念、传统、价值标准、基本理论观念和研究方法,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通俗地说,范式就是指研究、讨论问题的共同规范和指导思想。范式的主要功能和意义是形成学科研究的内聚力,促进学科研究的常规化、系统化和群体化,通过新旧范式的更替实现科学理论的变革和学科的革命化,是标志一门学科成为独立科学的“必要条件”或“成熟标志”[8]。近现代科学、近现代工业社会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这种“主、客二分法”是近现代民法的根基,也是以传统民法为代表的主流法理学的研究范式。这种“主、客二分法”范式包括“人、物二分法”、“心、身二分法”和“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二分法”,其基本含义如下:(1)将整个世界截然划分为人与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主体与客体这两大部分,不承认或不研究介于人与物、人类社会与自然界、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其他东西(例如将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因素、条件或力,介于人与物之间的高等动物、上帝等因素),不重视主体与客体、人与物之间的相互联系、转化和统一。(2)将人截然划分为人的心(心灵、思想、精神、意志)和人的身(身体)这两个方面,不重视人心和人身之间的相互联系、转化和统一,不承认或不研究介于人心和人身之间的其他东西(如人的语言、行为等)。(3)将所有关系截然划分为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这两种关系,不承认或千方百计地化解介于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之间的人与物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4)认为人是主体,人永远是主体,人不能是客体;物是客体,物永远是客体,物不能成为主体。(5)认为人是第一性的,物是第二性的;人的心(心灵、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决定物。(6)认为人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体资格或法律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物没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物没有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7)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只能通过人与人的关系来体现和运作。
  “主、客二分法”范式反映到民法学上其主要内容如下:(1)将民法社会的结构截然划分为人与物、主体与客体这两大部分,不承认或不研究介于民法人与民法物、民事主体与民事客体之间的其他东西(例如将主体与客体联系起来的物质、因素、条件或力,介于人与物之间的高等动物、上帝等因素),不重视主体与客体、人与物之间的相互联系、转化和统一。(2)将民法人截然划分为人的心(心灵、思想、精神、意志)和人的身(身体)这两个方面,不重视人心和人身之间的相互联系、转化和统一,不承认或不研究介于人心和人身之间的其他东西(如人的语言、行为等)。(3)将所有关系截然划分为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不承认或千方百计地化解介于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之间的人与物的关系或人与自然的关系。(4)认为民法中的人与民法主体是合二为一的即“主体人”,民法中的物与民事客体是合二为一的即客体物,人永远是主体,人不能是客体;物是客体,物永远是客体,物不能成为主体。(5)认为人是第一性的,物是第二性的;人的心(心灵、思想、精神或意志)形成物并决定物。(6)认为人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有法律主体资格或法律主体地位、享有法律权利并承担法律义务;物没有内在价值和意志自由,物没有法律主体资格、法律主体地位,没有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人支配物。(7)认为人与人的关系决定人与物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只能通过人与人的关系来体现和运作,民事法律关系只能是人与人的关系。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是近代民法的根基,“主体等同于人、客体等同于物”是传统民法学理论的底线。杨立新教授也认为,“从民法的基本方法论或者说民法的哲学立场观察,民法社会的基本构成结构,是人与物,这是市民社会的两种基本的物质表现形式,除此之外没有第三种物质形式的存在。其中,人在民法社会中处于主体地位,支配着整个世界;而物组成这个社会的基础,是民法社会的客体,人对物具有支配的权利,然后才能改造世界,推动社会的进步。在民法社会中,我们用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来分析民法社会的时候,这就是一个民法的方法论问题,也就是民法哲学问题。因此,我们看待民法社会的时候,就要从主体、客体与内容等角度进行阐述,这也说明以民事法律关系来分析民法社会,它是最基本的方法。而这种关系也是建立在民法社会“人与物”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之上的。即人是主体,物是客体,二者是支配关系”[3]。
  笔者认为,环境法学者与民法学者之所以在对待环境资源问题和环境资源保护问题上产生许多分歧,其根本的或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两门学科所奉行的研究范式不同。环境资源法学奉行的是“主、客一体化”的研究范式,即整体论世界观或生态世界观范式,这种研究范式反映了环境资源法学所特有的世界观、价值观、伦理观、认识论和方法论,构成了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的基础。所谓“主、客一体化”,是指将主体与客体或者主观与客观这两者联系起来、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虑。“主、客一体化”就是综合的(全面的、辩证的)考虑主体与客体的问题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即“既关注人,又关注物,还关注不属于民法中的人和民法中的物的其他东西,并且将人与物和其他东西联系起来;既研究人与人的关系,又研究物与物的关系,还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且将研究人与人的关系、物与物的关系和研究人与自然的关系结合起来”。
  (二)“主、客二分法”的弊病和缺陷
  近现代科学、近现代工业社会的研究范式是以笛卡尔、培根和牛顿为代表的“主、客二分法”,在法学上的反映就是人与物、主体与客体、精神与物质、心灵与身体、人与人的关系和物与物的关系的二元对立和分割。主体与客体、人与物的二分或对立,体现了某些法学家对人与自然、人与物的概括性理解。“主、客二分法”和民法的基本方法论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贡献和现实作用是不容否定的,但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其缺陷和弊病也日益明显。一些法学家将法律主体理解为“所有存在事物的一种尺度,并赋予他无限的不真实的意志自由,它把世界变成了有利于实现主体利益和欲望的静止的状态”[9]。随着人类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特别是20世纪中叶以来,人们在有关环境危机根源的探讨中,一些学者开始批判导致人与自然关系恶化的“主、客二分法”。例如,美国著名的历史学家林恩•怀特(Lynn T.White)在1967年发表的被称为环境危机经典的论文——《我们的生态危机的历史根源》,认为西方社会对待人与自然的二元论伦理学体系的根源是犹太—基督教传统,犹太教—基督教对目前生态危机负有罪责。“与古代异教及亚洲各种宗教(也许拜火教除外)绝对不同,基督教不仅建立了人与自然的二元论,而且还主张为了其自身的目的开发自然是上帝的意志。”③澳大利亚生态哲学家帕斯莫尔(J.Passmore)在1974年发表的《人对自然的责任》一文也认为,《旧约》确实为人对自然的绝对独裁主义提供了可能性,基督教主张人与自然、物质与精神的二元论。关于笛卡尔的“主、客二分法”对法学的决定性影响,我国民法学者徐国栋教授曾有过相当精彩的论证,他认为:“民法的基本问题与哲学的基本问题极为一致,都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问题,这是笛卡尔通过‘我思故我在’式的思考确立的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的二元论的成果。人法与物法的二分,是主观世界与客观世界二分的法律化。人文主义的民法——大陆法系的所有民法,除了德国法族的以外,都属于这一类型——认为主体是第一性的,客体是第二性的。因为人是这个世界的出发点,‘某一纯粹的自然物,若无主体介入,对它作出某些规定,那么作为客体而言,它还不存在’,而是作为纯粹的自然物存在,因此,外在的物质世界存在于与人的关系中,是人化了的。……物法是人的意志投射于外部世界的表现,是人的活动作用于此等世界的结果。出于人的本质是意识的考虑,民法还极为强调意思自治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之轴心的处理主体与客体之关系的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不过是哲学上的自由意志理论在民法中的沉降。即使是所有权,也不过是人的意志作用于物的结果。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它是所有人之意志的定在,由于它,人的自由获得了外部的领域。正由于所有权中‘心素’的存在以及它相对于‘体素’的优先地位,即使物脱离了所有人的占有,它仍不失为所有人的,一旦有机会,所有人将正当地收回之,此乃所有权的绝对性的表现,这是意识的胜利。”④德国法理学家阿图尔•考夫曼在其所著《后现代法哲学——告别演说》中也指出:“后现代思想首先应该克服现代的两元论,即:主体与客体的分离,一切欲望的冲动抑或自由释放之间的选择以及(人们极为看重!)唯理性和非唯性之间的对立。”[10](页8)“当人们奉守主体、客体图式时,认识中的客体与主体是严格分开的。……在取向于意义内涵的知性科学(不同于解释因果关系的自然科学)中,主体、客体图式原则上不起什么作用。”[10](页32)“一个想要理解某种意义的人完全必然地将持先人之见,从而也首先将其自我带进理解过程。这样一种理解并不是对象性的(因为意义并非实质),但也不是主观的(而是反射的和取向于传统的,如同取向于情境一样)。相反,它始终是主体、客体同时并存。任何一种要把知性科学中的唯理性和知性个性分离开来的尝试,都是注定要失败的。”[10](页33)法国思想家德里达指出:“传统的‘二元对立’之所以必须被颠覆,是因为它构成了迄今为止一切社会等级制和暴戾统治的理论基础。作为一种策略,‘解构’在批判和摧毁‘二元对立’的同时,又建构和实现原有的、‘二元对立’所不可能控制的某种因素和新力量,造成彻底摆脱‘二元对立’后进行无止境的自由游戏的新局面。”[11](页305)美国“后现代研究中心”主任大卫•雷•格里芬教授指出:“二元论自身证明了它很难从理论上得到坚持,尤其是当进化论观点为人们接受之后就更是这样”,“绝大多数现代科学家和哲学家都认为二元论是站不住脚的”[12](页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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