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解展开环境资源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
蔡守秋
【摘要】新修订的《德国民法典》关于“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指动物既不是物,也不是人,动物就是动物。这一规定是民法(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变革,它宣布了当代民法的一种新理念,是对传统民法理论中“人、物二分法”、“主、客二分法”的研究范式的突破。“主、客二分法”在法学中的经典表现是,世界仅由人与物组成,不是人就是物,不是物就是人,人永远是主体,物永远是客体。这种“主、客二分法”有许多弊病。环境资源法学主张“主、客一体化”,“动物不是民法中的物,也不是民法中的人”的观点一直是环境资源法学的基本观点之一。动物既区别于人又区别于物,法律可以确认动物享有权利,但动物权利不是人权,享有权利的动物也不是人。
【关键词】环境资源法学;民法学;“主、客二分法”;动物不是物;动物的权利;德国民法典
【全文】
一、引言
近几年,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的一些常务理事所在单位相继举办了以环境资源法学为主、兼与其他部门法学进行共同研究和学术对话的学术研讨会,影响较大的有福州大学法学院举办的东南法学论坛、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举办的环境法论坛。同时,一些民法学者开始积极研究环境资源保护和环境资源法中的一些问题,期望对传统民法进行修正以适应当代环境保护的需要,并提出了许多很好的见解,比较有影响的有徐国栋教授的绿色民法典[1]、崔建远教授的自然资源准物权论[2]、杨立新教授的法律物格论等。例如,杨立新教授在清华大学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举办的环境法论坛上,作了《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的讲座,提出了“法律物格”的思想。他说:“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实际上是我想把民法上的物加以类型化,我本人反对赋予动物人格权的思想,因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权,它违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破坏民法社会的基本秩序;反过来,我同意从物格的角度来把物加以类型化,即把物分成几个不同的格。从而把那些有生命的物放到民法对物的最高保护地位,让民法对它们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防止人们滥用对物的所有权,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的非法损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物”,保护动物。所以,通过以物格制度对动物等物加以保护,避免人格权在物的领域中不恰当的行使所有权损害动物的福利,同时也不会违反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不会与民法社会及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相冲突。”[3]
笔者注意到,首先,杨教授反对赋予动物以人格权,是“因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权,它违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理,破坏民法社会的基本秩序”,他并没有说“因为赋予动物以人格权,它违反了环境资源法的一些基本原理,破坏环境资源法社会的基本秩序”,也就是说,他是从传统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民法秩序来对待动物权利问题,他没有论及行政法、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理和行政法、环境资源法社会的基本秩序。其次,他说:“我同意从物格的角度来把物加以类型化,即把物分成几个不同的格。从而把那些有生命的物放到民法对物的最高保护地位,让民法对它们作出一些特殊的规定,防止人们滥用对物的所有权,对动物尤其是野生动物和宠物的非法损害,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物’,保护动物。所以,通过物格制度对动物等物加以保护,避免人格权在物的领域中不恰当的行使所有权损害动物的福利,同时也不会违反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也不会与民法社会及市民社会的基本秩序相冲突。”[3]这种思想在民法学界是非常宝贵的,即他承认动物在法律中的地位(被法律保护的“保护地位”),他认为民法不仅要保护人,还要保护动物,不仅承认人的福利和利益,而且承认动物的利益或福利;防止人们滥用对物的所有权,不仅仅是为了保护人的利益,也是“最大限度地保护‘物’,保护动物”。特别可贵的是,他之所以设置物格制度,是为了对动物等物加以保护,是为了“避免人格权在物的领域中不恰当的行使所有权损害动物的福利”。这与我们某些民法学者的某些极端观点相比,显然具有很大的差别。某些民法学者认为,动物没有动物自己的利益、没有动物自己的福利,民法的基本出发点仅仅是为了人,不可能既为人也为动物。另外,他认可“为环境伦理学保护动物的先进学说”[3],主张“民事权利主体对动物行使权利时,应当尊重动物的生存、生命、健康,不得以违背人道主义的态度残酷地对待动物”,并建议对动物设立保护人、设立福利基金,这与某些民法学者根本否认环境伦理学先进性以及“对动物谈不上尊重”、“对动物无所谓残酷与人道”的人类沙文主义态度,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作为一个环境资源法学者,笔者十分注意和赞赏杨立新教授等民法学者与时俱进的精神和那些有利于维护环境资源法基本原理和建立环境资源法社会的基本秩序的见解。但是,对杨教授某些基于传统民法的陈见,本人则持保留态度。现对杨教授的某些观点提出商榷如下:
二、环境资源法学和民法学学者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不同理解
在“人、物二分法”或“主、客二分法”范式约束下,传统德国民法一直将动物视为物、将人与动物的关系视为主体人与客体物的关系。在环境保护运动和保护动物的强大呼声和压力下,德国为了解决民法对动物保护不足的问题,制定了保护野生动物的专门法律,在动物法律地位这一问题上环境资源法对传统民法提出了挑战。为了解决保护动物专门立法与传统民法的冲突,1990年8月20日修订生效的《德国民法典》不得不作出重大革新:它将原《德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编中的第二章“物”更名为“物,动物”;在第90a条中明确规定,“动物不是物。它们由特别法加以保护。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对动物准用有关物的规定”[4]。上述法律规定,立即引起了法学界特别是环境资源法学界与民法学界对动物法律地位及其有关法学理论问题的争论。笔者认为,这种争论对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与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一)对轻视和贬低《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观点的质疑
《德国民法典》第90a条有关“动物不是物”的规定是民法(特别是大陆法系的民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性质的重大变革,它宣布了民法的一种新理念,突破了现代民法的“人、物二分法”和“主、客二分法”,引起了全世界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人文社会科学界的关注。但令人奇怪的是,在一向奉德国民法为榜样和渊源的我国民法学界,不少人对第90a条持轻视、贬低和反对态度,较少有民法学者对其持肯定、赞扬态度。民法学者杨立新教授在《关于建立法律物格的设想》中谈到了他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看法,通观他对《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反应和理解可以发现:
1.杨教授认为第90a条主要是权力斗争的产物,是向环保主义者让步的权宜之计。
他说,“在修改《德国民法典》时,执政的绿党就是主张环境保护的政党,如果民法典的修改一点也不接受环保主义者的主张,这样的修改很难通过”[3]。他显然没有看到和把握《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理论突破、创新、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理论意义,没有注意一向固执民法传统理念、坚持民法神圣原则的德国民法学界为什么要接受环保主义者的主张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对德国民法典的重大变革或重要进步,仅仅从一时的权力斗争或“权宜之计”进行分析,而不从更深更广的环境资源问题、环境保护形势、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时代要求、法律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理论高度进行挖掘,未免有失偏颇。其实,《德国民法典》第90a条关于“动物不是物”的新理念,不是无原则的妥协,而是德国民法学与时俱进的精神的体现,是大陆法系民法学博大精深、永葆青春活力的体现。
2.杨教授虽然承认第90a条受到了某些新理论或新观点的影响,但仅仅局限于环境伦理学的影响。
他认为,“首先,《德国民法典》的这次制订,深受到环境伦理学的影响”,“同时,德国民法的修订也要反映当代社会的进步,将进步的思想吸收进民法典,环境伦理学保护动物的先进学说也要反映到民法典中”[3]。其实,《德国民法典》第90a条的诞生不仅仅受到环境伦理学的影响,也受到当代其他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环境学、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科学)的影响,它是当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理论发展和创新的体现,是当代自然、人文、社会科学(特别是生态学、环境学、后现代主义和后现代科学)与以笛卡尔的“主客二分化”为特征的现代科学(包括自然、人文、社会科学)长期斗争或论战的产物。现代科学证明,动物特别是高等动物具有人力无法支配、控制的能力和特性(包括具有生命活力、健康疾病、苦乐快感、思想感情、语言信息、意志、目的、利益、内在价值和社会性等),它们不是传统民法中人可以任意占有、支配和控制的“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