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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议庭负责制的实现机制——以心理学群体决策理论为视角

  2.理顺合议庭与庭长、院长、审判长会议、审委会的关系,发挥外界的监督咨询作用
  合议庭负责制实现必然要给予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但过去,其与审判权行使有关的中四大要素,即合议庭、庭长、院长、审委会之间基本上是依循行政运作机制进行权力配置[9]。合议庭合议后的案件,要向庭长、院长请示汇报,由庭长、院长拍板定夺。而当庭长、院长的意见与合议庭的意见不一致的时候,又常常出现庭长、院长意见代替评议结果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颁布后,强化了合议庭的职能,取消了庭长、院长的裁判审批权,废除了向庭长、院长汇报案件的制度。在取消了庭长、院长的裁判审批权,还权于合议庭的今天,我们要防止走另一极端,即合议庭完全独立于外界,成为一个封闭的集体。如果这样的话,合议庭成员会犯群集极化、群体思维等的错误。因此,我们必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中的规定,积极处理好合议庭和外界的关系,加强信息交流,发挥外界的监督咨询作用。庭长、院长、审判长会议中的审判长、审委会委员一般都是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他们对疑难、复杂的案件提出的处理意见一般具有权威性。这些意见对于启迪合议庭的思路是大有裨益的,这就是所谓的“兼听则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意见并不当然成为处理案件的决定意见,这些意见要通过合议庭评议或复议转化为合议庭的意见。
  3.取消固定合议庭制度,有效规范临时合议庭制度
  自建立审判长选任制度以来,各地法院普遍设立了固定的合议庭。固定合议庭可以给每一个合议庭相对固定的研究范围,可以使每一个合议庭成员在特定领域成为专家型法官。但是,这会使法院内的法官形成一个个相互关系密切的小圈子,不利于信息的交流。同时,各法官在办人情案或关系案时,比以往更容易做到。因此,我们应该取消固定合议庭制度,实行临时合议庭制度。对临时合议庭制度进行有效地规定,杜绝到了开庭时临时从其部门借人组成合议庭等现象的发生。
  (三)建立合议庭内部平等独立的民主关系,减少成员之间相互影响
  群集中每个成员都会把别人的意见或态度作为自己表达意见或态度的参照系,于是,个人的判断总是依赖于别人的判断,结果就在不知不觉中造成了群体决策倾向于冒险。尤其当合议庭成员处于不平等、不独立的决策氛围中以及自己对情境缺乏把握的情况下,表现更明显。因此,我们必须做到:
  1.正确定位审判长与合议庭其他成员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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