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实现合议庭负责制的合议庭的应然状态是:第一,从外部层面来看,合议庭作为一个整体的独立。合议庭在审理案件时,禁止合议庭外的其他任何主体违法介入司法程序干预其审理。合议庭的整体独立是审判独立原则在审判组织方面的具体体现和落实,它要求将审判权交给合议庭,由合议庭独立作出判决。第二,从内部层面看,合议庭中的各个成员的独立。对此,又可以从主客观两个方面进行考察。在主观方面,要求合议庭各个成员不受自身的私欲、偏见等非理性因素的影响,在参加合议庭活动是保持主体的自由和独立意志;在客观方面,合议庭各个成员彼此之间是独立地,不论级别、地位如何,各成员均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和人格,能在理性的指导下独立作出判决和决定,或独立选择自己认可的意见和主张。第三,从司法裁判层面来看,合议庭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保持中立,不偏袒任何一方,独立自主的审判案件,只服从于法律。[5]
但是,现行合议庭在运作过程中暴露出了种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曾深刻地指出:“审判组织不够科学,审判操作的程序不够完善,审判监督的体制不够有力。” [6]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心理学群体决策理论为视角来分析合议庭制度,进一步改善合议庭负责制的实现机制。通过上述简单介绍社会心理学中的群体决策理论,我们可以知道要想保证得到一个科学负责任的结果,必须尽量减少或避免群体极化、群体思维、假从众和不利服从的产生因素的出现。这样可以创造一个良好的决策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各成员可以负责地决策,使合议庭制度在正常轨道上运行。
(一)避免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得到分散或转移
一般情况下,个人在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有足够监控的时候,会对自己的行为有强烈的责任意识。但是,当个体处于集体状况的时候,会受到群体的影响,就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监控,从而使个人的责任意识下降。尤其我们认为造成某种行为的责任不在自己,特别是当有指挥官主动承担责任时,我们就会该行为的主导者不在自己,于是发生了责任转移,使得人们不考虑自己的行动后果。为避免合议庭组成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发生分散或转移,我们从四个方面入手:
1.继续贯彻案件承办人制度的改革成果
历史上,各级法院普遍存在案件承办人制度的做法。在该制度设计中,案件承办人包办代替合议庭的全部工作,其他合议庭成员只是形式参与,进而造成了合议庭“形合实独”。这必然导致各承办人成为严格的奖惩和考核制度的对象,其他合议庭成员却不承担任何责任。对此,应予以改革,我们已明确地把案件承办人界定为额外负责处理案件具体诉讼事务的成员,并且该承办人是在审判长的组织下,在其他成员的监督下履行职责,为合议庭服务的。只有秉持这种理念,合议庭负责制实现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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